目前分類:財經/理財/稅務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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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推新卡總是轟轟烈烈,但停用卡片權益時卻多半選擇在網站上公告處理,專家表示,銀行停止信用卡相關服務大概可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信用卡「頭」換人,但該卡卡友權益多半不會受到影響,一種是該卡相關優惠服務被中斷,另一種是停止發行該卡,但原本持有該卡的卡友權益不受影響。

 今年以來比較代表性的例子,包括華航聯名卡,原本為荷蘭銀行發行,但當荷蘭銀被澳紐銀併購後,聯名卡代理權轉手讓給匯豐銀,但相關銀行表示,原本就持有華航聯名卡的持卡人權益未受影響。

 第二種則是該卡相關優惠服務被中斷,若是看電影或消費等相關優惠,銀行多半會提前公布到限期為止,但最近最讓持卡人影響最大的,包括遠銀的快樂購物卡包括消費及儲值功能無預警停止,且僅在網頁上公布,對持卡人而言該卡等於未來僅剩集點功能。銀行主管表示,銀行停止信用卡相關優惠功能在辦卡條款中都會先提醒,依照銀行公布為準,因此持卡人現階段並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處理。

 第三種則是停止發行該卡,但多半持有該卡的卡友權利不受影響。例如玉山銀先前推行的王建民禮物卡,銀行表示為限量卡片,發行完就不再發行,但原先持卡人權力並未受影響。

 銀行主管表示,一般民眾其實在銀行推出新卡時,可以先觀察市場反應,若該卡為雷聲大雨點小,那麼該卡未來銀行不再推行的機率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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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超商一直是持卡人繳費管道首選,但又有銀行退出便利超商代收信用卡費用行列!大型發卡銀行之一的北富銀在6月底取消全家、萊爾富2家便利商店代收該行信用卡帳款後,8月底再停止ok便利超商代收,也就是北富銀信用卡戶想選擇在超商繳費只能去7-11,而中信銀亦只開放在7-11繳,業者表示,超商代收費用貴,在成本考量下,預估銀行將掀起一波停止超商代收風潮。

 在人手數卡下,除非民眾直接透過帳戶扣款,不然每月數張的信用卡帳單,多數都是直接到超商繳納,不過,隨著大型發卡行,幾於成本考量,不再全面與超商業者合作,而是選邊站下,民眾未來在繳信用單帳單可能要多跑幾家才能順利繳完帳單。

 業者表示,發卡銀行與超商合作,主要是為了方便客戶繳款,提供更便利的繳款管道,不過,對銀行來說,超商代收服務並非免費,每筆交易銀行仍需負擔約略12-15元的處理費,且全數由發卡行吸收,且在通路費用又是7-11收費最高,隨著銀行信用卡收費越來越少下,銀行只要能砍就砍。

 因此,繼台新銀去年8月起,因與7-11合約談不攏下,宣布終止7-11代收信用卡帳款服務後,北富銀也在今年跟進,但只收下7-11一個通路。

 北富銀原本在4大超商,皆有提供卡友繳款服務,不過,從6月底取消全家與萊爾富2家超商代收後,8月底將再停止OK便利超商代收,也就是北富銀信用卡戶想選擇在超商繳費只能去7-11。

 北富銀表示,目前卡友繳帳通路仍以超商占比最高,達40%,其次是ATM轉帳、郵局亦有10%,雖然超商占比最高,但考量全家、萊爾富與OK等3家通路據點,跟7-11重疊性很高,因此,才會陸續取消超商代收服務。

 除了北富銀近期陸續停止超商代收通路,日盛銀也在上半年,宣布取消全家與OK等2家代收通路,卡友只能到7-11與萊爾富繳帳。

 業者表示,超商代收費用貴,尤其是7-11,由於據點多具有獨大優勢下,費用也特別高,在成本考量,銀行將會選擇性的與超商合作下,預估銀行將掀起一波停止與超商代收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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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代繳優惠縮水,卡友可要再三比較。圖/本報資料照片

刷卡代繳優惠縮水,卡友可要再三比較。圖/本報資料照片

代繳公用事業金優惠比較

代繳公用事業金優惠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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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帳更方便了!金管會喊准,各銀行籌備已久、以手機轉帳的行動銀行,約定轉帳等交易功能陸續開通。以中信銀為例,拿到核准函後,便在第一時間,上載最新版本的行動銀行程式(App),加入信用卡查詢外,還可預約轉帳、繳款。

 至於搶頭香,在上周就搶先開通轉帳的國泰世華,除提供iPhone、Android兩種介面程式外,也計畫在近月,陸續加入繳費、信用卡查詢等功能。下一步,則計畫整合國壽、國泰產險之業務,透過手機查保單,或辦理線上投保。

 目前提供行動銀行功能者,除國泰世華、中信外,還有台新、玉山銀。面對對手陸續開通轉帳功能,台新、玉山銀表示,交易功能早就開發完成,現還在等主管機關點頭,只要一拿到核准,新程式可隨即開通,絕不會有空窗期。

 國泰世華銀主管表示,因手機下載應用程式,就主管機關定義,仍屬現行網銀外之新種業務,所以須另取得核准。也因主管機關要求,為免出現盜用爭議,銀行需在使用安全上把關,在歷經反覆測試後,才會延宕多月,至近期才開通。

 銀行主管表示,隨智慧型手機出貨激增,預估使用行動銀行者,將呈爆炸性增加,提供相關程式的銀行,也會愈來愈多。但考量研發成本,未來可能僅留iPhone、Android兩介面;至於網頁版,則因系統受限,恐難再開發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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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稅已進入倒數,尚未繳交的車主注意啦,只要是車籍屬「台北市」,刷卡繳費享「0」手續費優惠,但車籍不屬台北市,今年除了元大銀尚有提供刷卡免費外,多數銀行都是收取1%手續費,卡友今年透過刷卡繳燃料稅不僅要付手續費,也難A好康,除萬泰銀有提供汽車導航產品抽獎,願付紅利或現金回饋也不多,只有永豐、國泰世華、玉山、台新、安泰銀等少數銀行。

 再過3天,汽車燃料稅就截止收費,今年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有提供卡友刷卡繳燃料稅,但都要收費,除了車籍屬於台北市,由於北市監理處將自行吸收銀行服務所產生的電信費用,因此,業者不再對卡友額外收費,一律免手續費。

 若車籍不在台北市的車主,到底要用拿張卡繳費最划算,從各銀行今年的繳費方案中,殺最大的是元大銀,不管車籍在那,只要透過元大銀信用卡刷卡,一律完全免收手續費。

 至於其他銀行的繳費方式,不同小異,幾乎都是收取費用1%,除了少數銀行是以筆來收費,如陽信銀每筆收15元,而台新、聯邦、渣打、土銀則是每筆收20元。

 今年刷卡繳燃料稅不僅要付費,且銀行幾乎都不提供刷卡回饋,因此,要刷卡A好康,卡友最好多比較一番。

 如安泰、國泰世華則是依不同卡別,提供現金或紅利回饋;而永豐與台新銀則是提供紅利點數回饋,其中永豐銀有上限3,000點限制,至於玉山的回饋方式較特別,需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才可享紅利,但不限消費金額只要有新增消費,每筆可享50點回饋。

 至於萬泰銀今年則不給紅利,但提供加碼抽獎活動,只要透過刷卡繳稅,每繳1筆即獲得1次抽獎機會,獎品為Garmin汽車導航。

 由於汽車燃料稅不便宜,至少要數千元起跳,為提供卡友更有效的資金運用,部分銀行亦有提供分期配套方案,可分期數為3-12期不等,目前最優的是安泰銀提供3或6期免費分期,但須先電洽客服中心。

 台新、大眾、日盛、渣打、台北富邦、陽信、遠銀、聯邦、國泰世華與合庫亦有提供分期,但都是要手續費,其中合庫與遠銀有金額門檻限制,如合庫至少要3,000元,而遠銀要滿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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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新制十月將開跑,將採循環息以未繳餘額計付,將有利持卡人更省息。圖/本報資料照片信用卡新制十月將開跑,將採循環息以未繳餘額計付,將有利持卡人更省息。圖/本報資料照片

   信用卡新制最快10月底上路,持卡人權益將更受保障。金管會昨(22)日公告施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指出,擬訂草案已由行政院消保會審查通過,於27日公告施行,而22項新規定中,除了其中2項給予9個月調整期間,其餘規範將在10月27日上路。

 邱淑貞表示,這次「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12點應記載事項及10點不得記載事項的更新,其中的重要變革是「循環信用利息以未繳餘額計付」,取代舊制「全額計付循環利息」的規定,可讓持卡人享有「多繳少付」、「全繳免付」的權益。

 上海商銀消金部經理黃昭熹認為,新制上路後,可讓短期資金周轉的持卡人享有較多省息的空間。

 黃昭熹計算,假設小王在5/30刷卡5萬元(商店入帳日是6/2),小王於6/24繳款日只繳付1萬元,因此7/6結帳時,同樣以15%的循環利率計算,舊制「全額計付」利息是666元,而新制「依未繳餘額計付」的利息是575元,新制可省息99元。

 另外則是「舊帳款不得適用新利率」,也就是小王原本消費帳款所適用的循環利率,日後若因小王信用不好而調升利率,發卡機構仍應沿用舊帳款時期的利率,讓持卡人享有保障。

 而上述2點計息改變的規定,鑑於銀行系統調整、測試等複雜度高,因此,金管會給予9個月的調整期,也就是在2011年4月份施行,其餘規範則於今年10月27日上路。

 此外,持卡人在海外購物時,刷卡手續費率動輒逾2%的時代也將告終,依新制(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持卡人於國外刷卡消費時,發卡機構應列載結匯所涉及國外交易服務費,若要收取國外交易服務費,除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的費用(1%)之外,每筆按消費金額不得逾0.5%,也就是海外刷卡手續費率,銀行最多只能收取1.5%。

 再依「應記載事項第11點」的新規定,持卡人的舉債情形(如欠繳卡費)、或經濟來源(如失業影響收入)有所變動時,發卡機構必須先洽詢持卡人,了解持卡人的狀況後,才可採取降低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利率等措施。此舉告別舊制採取「雙方約定」的模式,讓客戶被動地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打勾選擇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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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房價時代,「買不如租」趨勢來臨,投資客若要買房收租當個包租公、包租婆,除投報率要精算外,能不能讓租客一眼就喜歡,甚至願意付出較高月租金,房仲業者就建議,要當個成功包租公、包租婆,要注意三大心法。

 一、外觀普普沒關係,內部整齊要乾淨。對租屋者而言,在外租屋未必需要華麗建築外觀,租客真正需要溫馨整齊安全感,所以內裝絕對比外觀來得重要,即便是舊公寓改裝套房,只要規劃得宜,還是可租個好價錢。

 二、房間大小沒關係,對外開窗最要緊。除了乾淨整齊之外,房客在乎是有沒有對外窗,有對外房間通風採光良好,對人體較健康,也較安全;沒有對外窗房間,較不易將晦氣排出,住久對健康會產生疑慮。

 三、租金貴些沒關係,應有盡有才重要。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說,租屋市場待租物件上千件,如何讓租客願意與你租屋,或願意支付較高租金,就取決於服務品質好壞與附加價值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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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保單過去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附加費用率太高,依金管會規定,總費用分5年收取、最多為年繳保費的150%,壽險公司一旦推出低費用率保單,無論在費用或選擇性,確實比起直接投資基金更具競爭力。

 壽險業者指出,投資型保單擁有多項優勢,包括一、投資金額低,可同時自行投資多檔基金;二、小額保費可買到高額壽險保障;最重要的是,若以有效降低高附加費用率,投資型保單在投資費用上更划算。

 以第一金人壽富貴人生專案為例,前收型費用率每年可降至2%以下,只須再扣除保費及帳戶管理費;至於後收型保單也只須支付保單管理費,依保單價值金按比例計算收取,而均無須支付其他投資費用,壽險公司更提供每一保單年度甚至還有6到12次的免費轉換機會,當然比投資基金費用低。

 此外,變額萬能壽險還可以附加其他意外傷害、殘廢豁免及醫療險附約。以「中國人壽喜樂人生變額壽險」為例,每月最低只需繳交$1000元保費,除了有壽險保障和投資機制,還可附加醫療與意外險,其保費為內扣式從既定的保費中扣除,只要帳戶價值足夠,毋需另外增加成本。

 保誠人壽也指出,以其所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均提供「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費」,若保戶因二至六級殘廢導致體況及經濟因素不佳而無法支付保費時,將為保戶繳交基本保險費至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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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希望自己的投資是獲利的,但如果有一檔基金已經維持一段期間不盡理想,那麼這檔基金應該要放入觀察名單的時候了。如果,這檔基金在該段時間有重要的管理階層異動或是經理人去職,那麼投資人就要更注意基金的近期變化。但投資人要如何面對一檔近期表現很糟的基金呢?以下的幾種方式可以幫助你整理出清晰的思緒,並且做出相關的判斷及決策。

 一、時間的驗證:一檔基金長期間的成功並不是巧合,時間可以幫助我們驗證投資團隊的管理能力。雖然,觀察一檔基金過去的表現並不是未來績效的保證,但是長時間的觀察卻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檔基金的過去,特別是對該基金最近期的表現並不是這麼滿意的時候。

 二、獨特的選股:有些基金在特定時期的短期表現突出,這種狀況對投資人一定是好的嗎?部分基金經理人的持股佈局常常與同類型基金大不相同,在這種投資策略下,這些基金的長期績效表現極佳,但也因為持股的特殊,這類基金的短期績效在同類型基金中,常出現極佳和極差的2種結果,而且幾乎不曾出現中間的排名!

 三、時勢造英雄:有些基金管理團隊的投資佈局趨於保守,也造成這類基金在市場大好的時候,績效表現益發顯得不佳;然而,當市場處於修正或下跌之際,這類基金的表現則是顯得相對抗跌,不僅安然度過市場震盪,隨後甚至創造出優於其他基金的年度報酬率。反之,有些基金採用積極的投資操作,在市場多頭時,多半大大超越同類型基金;不過,當市場反轉時,績效則轉趨變差。類基金的長期平均績效不盡然可以超越指標指數或是同類型基金的平均,但積極的持股,的確讓這類基金容易在牛市中異軍突起。

 四、客觀的觀察基金績效排名:過去10年來,市場的變化讓評估資產類別基金表現的困難度大幅的增加,大部分資產類別排名常常受限於一些狹隘的限制。有些基金或許過去長期績效表現不佳,甚至於投資策略出現嚴重錯誤,造成績效遠落後於同類型基金的狀況,但近期的表現卻悄悄地追上了同類型基金,這時我們可以合理的認為該基金的投資策略或一些操作方式出現了具競爭性的變化,但投資人不能掉以輕心,這類基金仍應列入觀察名單中。

 五、最後的決策:執行「賣出」的這個動作相當容易,困難的是先前的決策過程。建議投資人在做任何決定及動作前,必須先花一點時間,用冷靜客觀的方式去思考多面向的問題。


 (本文由晨星美國撰寫,晨星台灣摘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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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坊間廣告常打著「本產品已投保產品責任險X千萬,品質安心有保障」來做為促銷重點,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有保險公司願意背書即代表產品功效良好,因此民眾必須留意廣告潛藏的3大陷阱。

 第一、投保產品責任險,不等於品質功效保證:產品責任險是保障產品因設計不當、製造錯誤、使用說明不當及包裝錯誤出現瑕疵而造成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並不保障產品效果與保固責任。

 舉例而言,常見的瘦身、增高產品廣告,消費者使用後未產生預期效果,則不屬於產品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只有在引起消費者身體不適及其他併發症狀而造成傷害的狀況下,才符合理賠範圍。

 第二、誇大的保險金額,看得到不一定賠得到:一張產品責任險的保單,通常有「每一個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每一事故財務損失」、及「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4項保額金額,為求宣傳效果,廠商常以最高額的「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來做為安全性訴求,但實際上,「每一個人傷亡」才是個別受害人實際可以獲得理賠的最高金額。

 第三、不當的包裝行銷手法,易造成消費爭議:市面上曾有一些汽車防竊設備廠商,採用投保產品責任險的方式,來保障自身防竊產品失效,造成消費者愛車失竊後的損失,同時提供購買車主服務保證契約增強車主信心,並轉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以「丟車賠車」等方式來做為廣告訴求。

 由於廠商收取的費用,並非消費者投保車險的保險費性質,提供的服務保證契約也非合格的保險單,因此若廠商無法履行服務保證時,則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損害,且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民國83年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後,國內產品責任制度宣告建立,為配合法令實施,並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適切的保障,不論從事生產、製造、包裝、批發、經銷、零售的業者,均可投保產品責任險。

 消費者選購已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產品,萬一未來因產品缺陷而造成消費者傷亡或財務損失、廠商依法必須負賠償時,由於廠商已投保產品責任險,將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補償,因此較有能力對消費者負擔賠償責任,所以對消費者也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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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中信銀與台灣大車隊合作後,花旗銀也和大愛計程車配合,不用刷卡,即可享滿百「全額」7折優惠。

 為提供卡友更全方位的服務,花旗銀則祭出,只要「亮卡搭車就享折扣」,花旗銀表示,花旗的卡友從8月起,只要搭大愛計程車,不需刷卡,只要秀出花旗卡,就可以享滿百7折優惠,且是「全額」優惠,也就是說,車資若是130元,那麼就是130元打7折,跟目前市場上,滿百7折優惠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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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公司自10月1日起,全面停止磁條金融卡交易功能,籲請儲戶儘早換領晶片金融卡。為便於儲戶換領晶片金融卡,9月30日前仍保留磁條金融卡得於郵局自動櫃員機辦理郵局帳戶間轉帳及存、提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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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國稅局20日表示,財政部已經統一五區國稅局對於企業呆帳打消應具備的必要證明文件資料,若債務人為國內企業或個人,一定要在原戶籍申請地,國外倒帳公司則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大陸則以陸委會所委託的機構或團體驗證,只要證明文件齊全,就可打消呆帳,且不會遭到剔除。


 財政部經與五區局討論後,確定呆帳的認定方法,主要就債務人身分進行區別,只要依據新訂規則,完成認證程序打消的呆帳,國稅局就會同意認列,否則呆帳若遭剔除,企業等於雙重損失。

 國稅局依據債務人國籍身分,區分3種方式:(1)存證信函對象為本國企業,地址在國內者:債務人為公司法人,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地址為準;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或是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若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國稅局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若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證明。

 (2)存證信函對象營業地址位於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取得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地址的復函。

 (3)存證信函對象營業地址位於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驗證。

 國稅局強調,目前所有未確定案件,都適用新的打呆帳規則,企業為確保自身權益,準備打消呆帳前,一定要先確認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然後依據上述資料完成相關文件,若屬於已經申報但尚未核課的營所稅案件,則可以將相關補件資料送入國稅局,以免打消呆帳遭到國稅局以證明文件不全予以剔除,造成公司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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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初估98年度全年綜所稅退稅金額為630億元,低於97年681億元。今年報稅若採用網路申報,或者在5月10日(含)前,已採人工或二維條碼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的民眾,屬於第一批退稅戶,本月底退稅金就可入帳。

 財政部表示,退稅金額5000元以下者,可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逕向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金額5000元以上者,請將憑單存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已指定帳戶直撥退稅者,可於8月2日後至指定金融單位補登存摺,以確認退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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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企業幫外籍員工支付所得稅,必須在聘僱合約中載明,才可列入公司的費用,否則員工在台繳交所得稅的部分,應由員工薪資中扣除,未於聘僱合約中載明代繳稅款為酬勞一部分者,只要列入公司費用一律剔除。

 財政部今年3月12日發布解釋令,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歸屬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的一部分,且企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就可以薪資列入公司費用列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許多企業雖然代外籍員工繳納各種稅捐,不過聘僱契約卻未明白指出代繳稅捐是屬於酬勞的部分,或者其他足以證明文件,指出上述約定,便將所代繳的費用列入公司費用之中,因而遭到國稅局剔除。

 國稅局指出,企業幫外籍員工所代繳的稅款,遭剔除之後改變成為公司贈與給外籍員工,成為外籍員工的其他所得,進行申報綜所稅的時候,必須申報所得。

 國稅局表示,企業若為外籍員工提供住宿、交通等福利設施,則全部可以列報公司費用,並不需要特別訂在聘僱契約之中,但是代繳稅款部分,若未在聘僱契約中明確載明的話,所代繳所有稅款一定會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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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已享用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規定條件,仍可適用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受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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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瑞士信貸之後,瑞士銀行(UBS)的澳幣結構型債券也正式在台發行。這是雷曼事件後,台灣第二檔結構債商品,主要由富邦人壽整合成投資型保單銷售,強調100%保本,投資期間6年,每年最低固定利率6.15%。

 瑞銀亞洲風險管理產品銷售部董事總經理房東明表示,儘管有雷曼事件的陰影,但目前投資者選擇投資的管道除了股票、房地產,就是現金存款。基於投資人不可能把所有資金都壓在一種標的,因此結構債商品的需求依舊存在。

 特別的是,瑞銀這檔商品的投資比重,幾乎99%都是類似定存的公司債,只有1%連結韓國股權指數,而且提供100%保本,比重高於金管會要求的80%最低門檻。房東明坦言,這檔結構債還是有些嚐試的目的,藉此了解台灣投資人接受程度。

 瑞銀指出,該商品到期日為100%保本,投資期間6年,以澳幣計價,可享澳幣潛在升值利益,每年最低固定利率6.15%,大約是一年期澳幣定期存款利率的兩倍,但每年必須繳交0.5%的管理費。因為是整合成富邦人壽投資型保單銷售,所以要透過保單才買的到該商品。

 另外,這檔商品最低投資金額約30萬元台幣,到期才能享受100%保本,提前解約會有違約金問題。因為是澳幣計價,投資人也要注意匯兌風險。有鑑於雷曼事件,房東明也建議,投資人在投資類似商品時,要留意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在此之前,國泰人壽已跟瑞士信貸合作推出一張8年期滿,可享62%投資收益的結構債保單,換算一年約有7.75%的固定利息,而且一樣強調淨保險費可100%保本。不同的是,該商品是以紐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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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醫若遭遇醫療爭議,往往需要冗長的醫療鑑定和司法審理,耗時費力且傷荷包,保險業者就表示,如遇醫療糾紛,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其理賠不屬於一般醫療險的保障範圍,若結果經法院判決屬實,受害者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險,以及意外醫療險附約的理賠。

 根據統計,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在92至96年間受理並完成的醫療糾紛鑑定案件,平均每年高達430件。

 台中一名老翁前年手術後,疑似因醫療人員處置不當而變成植物人,在家屬提告後過了1年多,才接到開庭通知,只是老翁已經過世。由此案例來看,病患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若採司法途徑解決恐需耗費相當長的時間,可以先利用醫療險和意外險支應衍生的醫療和照護費用。

 錠嵂保經市場部襄理邱宏良指出,意外險理賠判定,必須是指突發意外、疾病,以及外來傷害所造成,而醫療糾紛不屬於一般醫療險的理賠範疇,而是屬意外險。因此,若要以保險承擔面臨醫療疏失的風險,僅能以增加意外傷害險及意外醫療險的保障額度來處理。

 他說,一般意外傷害險主約的保費相當便宜,而意外醫療險則是以附約型式為主,必須先買主約,才能投保,且保額比例為主約的十分之一,因此,建議預先購足意外傷害險和意外醫療險事故實支實付上限至少3萬元的保障,來做足夠的防範。

 此外,民眾若有足夠的投保預算,亦可購買住院醫療險或者是還本型意外險,前者可補足因醫療疏失,造成住院時間延長的損失;而還本意外險則是可以領回應繳保費總額,並且加計利息。

 第一金人壽指出,消費者對於承受意外風險的程度更低,而過去的意外險保單,若沒有意外發生,保費就在無形中損失,而還本型意外險在保障期滿之後,消費者更可以領回應繳保費總額,並且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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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銀行房貸放款將更趨嚴格,在央行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後,銀行公會日前開會決議,針對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規定,債權人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先拋棄先訴抗辯權。銀行主管坦言,在央行出手、針對大台北地區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後,若此一條款上路,對於銀行、尤其是房貸業務占放款比重大的銀行業界,無一又是一大衝擊,未來銀行房貸業務放款只能更趨謹慎。

 銀行跳過主債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的陰影將結束!銀行公會開會決議,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中增訂一規定,針對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若已取得足額擔保,債權人不得約定提連帶保證人,如果基於授信條件補強而必須多一位一般保證人,也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過去貸款人在向銀行貸款時,銀行多會在契約中載明,要求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因為對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而言,他的責任是代替主債人履行還清債務的義務,因此,若主債人有能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只能向主債人請求履行,而不能直接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但銀行因確保償債風險,往往會在契約上載名,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將來債務若到期,債權人是有權利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

 日前多位立委聯手推動修法,針對民法保證制度作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根據民法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該債權而可以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如果保證人事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力就不在此限。因此,實務上,有很多人之所以因當保人背上債務,原因就是主債人不還債消失,保證人又因已放棄先訴抗辯權,而必須承擔償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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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還沒向主債務人的財產提起強制執行,或提起後還未有結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要求可以予以拒絕。

 這對保證人而言,「先訴抗辯權」是一道保護網,通常保證人可分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一般保證人是擁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可以主張債權人應該先向主債務人的財產提起強制執行,如果有不足清償債務的情形,例如拍賣主債務人的財產流標,或是拍賣結果只能清償一部分債務時,才能再向保證人要求清償債務。

 但由於這一部分流程對銀行業者而言耗時耗力,在要求清償債務時,多半會希望可以直接找一個有信用且有能力償債的對象,因此會在合約書上多增加一項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條款,也就是保證人日後就無法再行使自己的先訴抗辯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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