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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國稅局20日表示,財政部已經統一五區國稅局對於企業呆帳打消應具備的必要證明文件資料,若債務人為國內企業或個人,一定要在原戶籍申請地,國外倒帳公司則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大陸則以陸委會所委託的機構或團體驗證,只要證明文件齊全,就可打消呆帳,且不會遭到剔除。


 財政部經與五區局討論後,確定呆帳的認定方法,主要就債務人身分進行區別,只要依據新訂規則,完成認證程序打消的呆帳,國稅局就會同意認列,否則呆帳若遭剔除,企業等於雙重損失。

 國稅局依據債務人國籍身分,區分3種方式:(1)存證信函對象為本國企業,地址在國內者:債務人為公司法人,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的營業地址為準;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或是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若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國稅局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若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或證明。

 (2)存證信函對象營業地址位於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取得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地址的復函。

 (3)存證信函對象營業地址位於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驗證。

 國稅局強調,目前所有未確定案件,都適用新的打呆帳規則,企業為確保自身權益,準備打消呆帳前,一定要先確認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然後依據上述資料完成相關文件,若屬於已經申報但尚未核課的營所稅案件,則可以將相關補件資料送入國稅局,以免打消呆帳遭到國稅局以證明文件不全予以剔除,造成公司雙重損失。

 

  • 2010.07.21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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