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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由海基會舉辦的台商秋節聯誼座談會中,台商反映在大陸投資所涉及土地拆遷補償、人身安全及商務仲裁等事項,大陸現有制度及做法經常損及台商權益,因此,強烈呼籲政府應將這些問題納入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中進行商談。

     而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在9月16日亦公開表示,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生效後,近期兩岸可先就投資保障議題進行溝通,商討建立投保機制,促進投資便利化,並逐步減少相互投資的限制,以爭取在今年底第六次「江陳會」進行簽署。

     有關台商投資權益保障議題,早在1993年辜汪新加坡會談時就已提出討論,1995年第二次辜汪會談預備會議亦將該議題納為會談重點,但因為兩岸關係丕變導致兩會協商中斷,大陸當局乃在1994年制定頒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繼而在1999年頒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施行細則》,以國內法片面保障台商權益。

     但隨著台商在大陸的投資規模愈來愈大,衍生的問題也愈來愈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侷限性也日益凸顯。

     復以馬政府上任後,開放陸資來台逐步上路,保障陸資企業在台灣的投資權益亦成為大陸方面關切課題,因而簽署雙向投資保障協議已是雙方共識。

     ECFA則將投資協議列為後續推動的四大協議之一,惟該議涉及層面廣泛複雜,除投資保護機制外,還包括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化相關議題。參考國際間自由貿易談判經驗,由於投資開放不僅與服務業貿易關聯甚大,且涉及到超越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的投資領域,也是最困難談判的部分,費時3到5年才達成協議的情況相當普遍。而台灣迄今對大陸並未履行WTO義務,對陸資企業來台投資仍限制重重,距最基本的不歧視待遇都還有很大的差距,更遑論進一步投資自由化。

     我方急於將投保協議納入第六次「江陳會」,主要是因應台商多年來的訴求,希望及早建立投保機制,俾能加強保障台商權益。

     但是,大陸訴求重點首在爭取不歧視待遇,希望台灣方面減少對陸資來台投資限制,以實現雙向互惠的投資。相較於馬政府對大幅開放陸資仍持高度保留態度,雙方落差極大。

     再者,北京當局對台商大陸投資權益保護,基本上是以國內問題視之,並依國內法原則處理。而台灣方面希望將代位求償、國際仲裁等制度納入,並將投資權益延伸至人身安全範圍,都與大陸處理台商問題的基本原則有所牴觸,雙方不容易達成協議。

     在兩岸對投保協議的範圍及相關內涵仍有極大分歧的狀況下,要在今年底第六次「江陳會」簽署投保協議,最可能就是仿照ECFA,簽署原則性的框架協議,把投資開放及涉及敏感事項留待後續協商。

     然而,這種框架中的框架協議與各方期待差距很大。因此,雙方應盡速展開溝通,「化異求同」,在協議中盡最大可能納入現階段可以處理的具體事項,俾使投保協議不致流於空泛,從而才能爭取民眾對兩岸協議的更大信心與支持。

 

2010.09.30 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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