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警受信總機預備電源及緊急電源
  (一)是否裝置於守衛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場所
  (二)火警分區標示有無污損或不清楚
  (三)裝置點周圍有無妨礙操作
  (四)確認開關位置是否正常
  (五)機體有無變形、損傷
  (六)電壓表及電流表之指針是否正常
  (七)高度是否適當
  (八)確認有無變形、損壞、顯著腐蝕或異常發熱等情形

 

 


四、手動報警機、報警標示燈、火警警鈴
  (一)設置場所周圍有無障礙
  (二)高度是否合適
  (三)有無變形、脫落或損壞等情形 

三、配線
  (一)配線是否為耐熱六百伏特塑膠絕緣,且線徑為二釐米以上
  (二)是否穿入金屬或耐熱塑膠導線管內
  (三)共用線供應之分區數是否超過七個
  (四)屋外或有浸水之虞處,應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間距
二、探測器
  (一)有無變形、損傷、脫落或顯著腐蝕等情形
  (二)變更用途或隔間後,有無未防護到的部份
  (三)是否適合該設置場所之特性
  (四)表面有無被塗料塗裝,或被其他物品阻礙,妨礙熱氣流或煙正常流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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