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上周院會核定「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將透過整備高速寬頻網路、推動電信匯流服務、加速電視數位化進程、建構新興視訊服務、促進通訊傳播產業升級及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等六大主軸,建置我國的數位匯流產業發展環境,並由科技政委召集「數位匯流專案小組」推動。行政院訂立方案推動產業發展的立意良好,但洋洋灑灑的主軸、策略與措施中,並沒有掌握到促進數位匯流的核心,不免令人有隔靴搔癢之感。
數位匯流在台灣發展多時,中華電信隨選視訊(MOD)用戶已接近百萬戶,有線電視寬頻上網用戶也超過80萬戶,但還有很多的障礙與限制,抑制了數位匯流的發展。第一個、也是最主要的障礙,就是政府主管的各種通訊傳播法令;第二個是政府各項輔導推動工作的橫向整合問題;這二個絆腳石不移除,數位匯流的發展不會有光明的未來。
事實上,發展方案所列六大政策主軸,都與法令革新有關。以加速推動光纖網路建設為例,推動光纖網路建設談何容易,除中華電信外,其他業者鋪建的光纖數量屈指可數,顯然有結構性障礙有待排除,否則寬頻次世代網路仍由中華電一家主導,十多年來的電信自由化政策將會成一個笑話,更不利數位匯流的發展。究其問題關鍵,就在於最後一哩、管道空間等鋪設瓶頸,仍由中華電信所掌握;即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06年已將用戶迴路列為瓶頸設施並要求開放共享,但至今逾百萬條的用戶迴路中,仍只有不到30條線由新進業者承租;不破除這個罩門,光纖網路建設根本不可能加速。
欲消除此一建設障礙,就要透過修正電信法等規定,強化會計分離制度、掌握主導業者的成本及設施空間等核心資訊,並落實公平、無歧視的開放瓶頸設施,才是解套之道;而這些問題,也涉及政府是否應全面退出中華電信,或推動功能、結構分離等改革的思考。
再看匯流服務的法令障礙。在現制下,同一個限制級的電視節目,若由中華電信的MOD播放,是依電信法管理;若由有線電視業者播放,則以有線電視廣播法規範;若放到網際網路上播放,則除了自願性分級,根本無法可管。觀其原因有三:
一是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使得中華電信等有政府持股的電信業者,無法經營廣電服務,這也是台灣大與凱擘結合案無法通過的主因。
二為有線電視廣播法分區經營的要求,使得電信業者無從適用。
三是網際網路這個新興平台,自始至終沒有納入規範體系。這個實例凸顯了法令不匯流對產業發展的限制,以及數位匯流下消費者權益維護潛在的管制漏洞。
矛盾的是,這些法制革新工作全都由NCC主導,於是又回到NCC委員制的各自為政、無效率與欠缺產業發展思維等老問題上。NCC不是沒有嘗試過進行匯流法制革新,第一屆NCC曾於2007年提出通傳管理法草案,但在引發許多爭議後不了了之;本屆NCC能否以分階段到位的方式,完成這個大工程,令人期待,卻難以信任其運作效率。再者,發展方案中有許多是經濟部、交通部主導的應用服務推廣政策,如何與NCC這個法令主管機關橫向整合協調,以解除法令障礙,也有隱憂。
這次方案的核定,展現了政府對數位匯流發展的重視,但我們期盼政府能體認到推動數位匯流發展的核心在法制革新這個主軸,而能以更精準的方式衝破這個關鍵。更重要的是,在政府障礙解除、輔導措施到位後,就應把發展方案交給市場決定;因為如何滿足消費者通訊需求、預測未來科技與服務發展方向,市場會比政府適合得多、也懂得多。
【2010.07.11 經濟日報╱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