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宣示將於2014年以前完成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的四法合一工程,並擬放寬有線電視與電信業跨業經營的限制。另一方面,無線電視台將從2012年起逐步停播類比頻道,電視將改成數位播出。影響所及,舊電視機如果不加裝數位接收器或接有線電視,幾年後就看不到台視、中視、華視、民視與公視了。事實上,這些政策都是推動網際網路、電信與電視邁向數位匯流的必要變革和必經難關,而且是10年前就開始規畫的政策,只不過昨天又重新回鍋再炒一次。希望這一次政府能夠如期完成這些早就應該完成的工作。

     數位匯流是什麼?簡單的說,就是電信網路能夠提供視訊和上網服務,而電視網路則能提供通訊和寬頻上網。中國稱此為「三網融合」,而微軟的執行長Ballmer則稱其為「三螢一雲」(3 Screens and a Cloud)。其中,「三螢」是電腦、手機與電視之螢幕,而「一雲」則是雲端運算。如果三種螢幕中的任何一種,都能提供通訊、視訊與寬頻上網,而且使用者可以只問服務之費用、內容和品質,不必在意服務提供者究竟是電信公司還是電視台時,這個世界就晉升到數位匯流、三網融合的境界。

     從技術面而言,數位匯流的科技非但存在,而且很成熟。不成熟的是現行法規與部份廣電業者的心態。當前的法規在法律架構上,以電信法規範電信服務,以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分別管理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系統台與有線電視頻道台。此一管制模式,係以一專法管制一專業。但是,數位匯流後,跨業經營成為常態,兼營數業的廣電機構才能競爭,專營一業的公司很難生存。所以,如果不調整目前的法律架構,將會產生兩種問題。

     第一種問題是「法規性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亦即當跨業經營者面對相互衝突的管制法規時,管制者採用最寬鬆的那一套嘉惠業者。例如,有線電視系統台按照有線電視法採分區經營制,而電信事業按照電信法則是全區營業,所以中華電信的視訊平臺MOD在性質上雖然屬於有線電視一族,卻按照經營者的電信基因和血統,獲得全區營運的執照。因此,有線電視業者抗議不斷,因為其與中華電信的MOD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地位。

     第二種問題恰與前者相反:當管制法規不一致時,管制者選擇最嚴格的規定限制跨業經營者。例如,廣電三法規定黨政軍不得經營媒體,但是電信法並不禁止黨政軍經營電信事業。所以,電信業者「台灣大」不能併有線電視的系統經營者「凱擘」,因為台灣大的股東之一是富邦金控,而富邦金控的股東之一是台北市政府;由於政府不得經營廣電媒體,所以台灣大不能跨業購併與經營有線電視。

     如此矛盾又複雜的法規和管制架構當然需要調整。其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06年成立之初,即已規劃要在兩年內完成法律整合工作。如今4年已經過去,行政院卻到了昨天還在宣示只要再等4年,等到2014年就能將廣電三法與電信法合而為一。兩年的作業拖成8年,還未必能夠成形,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問題出在部份廣電業者的心態。今之有線電視市場是由幾個大集團所控制,而且這些集團多屬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經營策略以短期利益為上,不做長期經營打算;說穿了,即是賺了錢就賣掉投資事業,另尋金山錢海的經營術。而數位匯流則是長期性的投資與承諾,私募基金一向不感興趣。可是數位匯流會打破競爭藩籬,電信事業一旦跨入有線電視市場,私募基金轄下的系統台將面臨生存危機。所以,私募基金極其排斥數位匯流,從新聞局還是有線電視之主管機關的年代起,就在各種場合以形形色色的理由,反對和干擾數位匯流之修法,其目的即在阻止跨業經營者入侵。

     改革一定牽涉到利益重分配,政府如果不敢以整體經濟為重,處處遷就少數集團的利益,數位匯流在台灣將永無實現之日;訂定再多的目標,設定再詳盡的時程,終究還是一場空。過去10年,政府曾經訂過多少套數位發展計畫,現在又端出一套新方案,希望10年後不需要再發佈另外一套。這一次,就讓它真的完成如何?

 

2010.07.09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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