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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又陷自我矛盾之中。
兩岸經濟協議(ECFA)究竟是不是「條約」?民進黨說,ECFA有「強烈的條約性格」,並謂倘若將之視為具備「國家對國家」的法律位階,「民進黨表示歡迎」;但是,民進黨又說,不論是不是「條約」,民進黨都主張逐條審查。
倘是「條約」,當然必須「整本表決」,不可逐條審查;這是法理通則,也是常識。如果「逐條審查」,簽了字的條約還能東剪西裁,以後誰還敢和台灣簽約?蔡英文難道連這一點法律知識與政治常識都沒有?
再者,若說「條約」是「國對國」所簽訂,則以民進黨的政治邏輯而言,當然應當主張ECFA是「條約」。詎料,竟在兩岸簽成「具有強烈的條約性格」的ECFA之際,民進黨居然不能「強烈」主張,ECFA就是「具備國家對國家的法律位階」的「條約」。
既說ECFA是「具備強烈條約性格」,卻又強調要「逐條審查」;民進黨為了焦土杯葛ECFA,竟然連「國家對國家」的基本論述都能放棄及背叛。
ECFA在性質上,當然是條約。但北京不願這樣說,馬政府不便這樣說;如今竟連一貫主張「國對國」的民進黨,也居然不能挺身而出這麼說。民進黨豈不是自陷矛盾,自失立場?
在未簽ECFA以前,民進黨將之妖魔化;簽成之後,妖魔化失敗,又要逐條審查與公投;擺明了要如此一路下去鬧到二○一二主張廢約……。民進黨難道真要一哭二鬧三上吊鬧到底?
【2010.07.06 聯合報╱黑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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