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教授威廉森(Oliver Williamson)應本報邀請,今天將在台中舉行的大師論壇開講。威廉森教授獲得經濟學界桂冠,在於其對交易成本理論的發揚光大,以及新制度經濟學的貢獻,使得我們對公司規模、政府組織,乃至於法律制度的理解與掌握,有更為深遠的影響。

威廉森教授這次獲獎的理由,是其對「經濟治理」(economic governance)的貢獻。他的理論認為,市場與公司組織,都是一種經濟治理結構,也各有其解決經濟問題的能力與限制。依據交易成本理論,當買賣雙方能夠平順無障礙的達成協議、訂定契約時,市場或許為最有效率的經濟治理結構。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契約的達成,通常須面對如決策者理性的不足、資訊的欠缺與不對稱、環境的複雜多變及契約的執行與監督成本等障礙,而這些交易成本,往往在交易對象有限的場合特別明顯。於是,在具備這些條件時,若能將需要的交易整合在一個公司內,將會是一種能夠降低成本、較有效率的治理結構。

由此,威氏進而提出研判公司範圍的理論。亦即一個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應進行垂直整合,而又在何種情況下應透過市場交易來滿足需求。在此一理論推導下,公司垂直整合的決定,是受到交易的複雜度與資產的特殊性(asset specificity)二者的影響。簡言之,當交易環境越複雜且難以預測(例如需要長期、多次重複交易),及資產投資越特殊(例如廠房設備僅可用於滿足特定對象交易需要)時,垂直整合的需求與效益也就愈高。在威廉森的理論指引下,許多實證研究都證明了其理論的正確性;更具體說,後續實證研究證明了不當的公司規模與併購決策,長期而言將影響公司的獲利乃至於存續。

除了作為垂直整合決策的論理基礎外,威廉森的理論有著更為廣泛的意涵。其中一個就是企業融資決策。當一個企業面對融資需求時,對發行公司債或新股等籌資方式的決定,其實與資產的特殊性也有直接關連:當一個企業的資產愈不具特殊性時,較適合以公司債的方式募集資金;相反的,具有強烈特殊性資產的企業,或許發行新股才是正確的融資決策。

其次,威氏經濟治理的分析,也影響了競爭法制上對事業垂直整合的看法。在威廉森提出公司界線理論之前,競爭法理論多認為一個公司進行垂直整合,主要目的乃在於強化其市場力量,因而必須受到高度管制。但隨著威氏理論的發展,現代競爭法理論已接受垂直整合是強化經濟效益的行為。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若事業的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者,不得禁止其結合,正是威氏理論的具體實踐。

其實,威氏理論的應用,遠超過前述對公司決策與競爭法理論的完備。例如個人不斷充實工作所需的能量與專精,也可透過強化本身人力資產的特殊性,提高公司維持長期合作關係的意願。同樣的,其理論亦可用來檢視政府組織的範圍界線,甚至做為政府施政的規範準則。例如在光纖寬頻網路等基礎建設投資的場合,由於業者面對的未來市場環境複雜且難以預測,而投資的資產又過於特殊化,則倘若業者無法於事前明確了解政府管制措施的方向與內涵,則結果可能是為避免被投資套牢,而選擇不投資,或投資量低於整體社會期待。

台灣的企業與政府決策,很多時候靠的是直覺與經驗。希望威廉森這次的到訪,能夠帶給我們更多的理性啟示,與經濟制度上的治理基礎。

 

【2010.06.22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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