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引起的死刑存廢爭議,在法務部恢復死刑執行後,政府部門的態度已趨明朗,也即在「廢死」經過法定程序前,死刑仍將依法執行。倒是社會對死刑存廢的爭論,卻仍在繼續中。

我們以為死刑是否廢除,不應植基於人道理想上,更不是法律審判實務面的討論便可解決。簡言之,當一個社會趨向平和安康,謀殺故殺案件相對減少,人民在觀感上也視廢死係必要途徑,廢除死刑之議自然可以水到渠成。現在若干廢死主張者,將法官不是「神」,可能出現誤判,使被執行死刑者冤死,因此據以主張廢死。實則類似觀點不僅邏輯不通,且也使此一立論基礎異常脆弱。

首先從來沒有人視法官為神,因此才有司法部門對法官的評鑑、監察院對法官的糾彈。甚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也是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一項指標。正由於法官不是神,故所以在重大案件上有三級三審制。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至二百七十六條,對於殺人罪,也類分為普通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義憤殺人罪、母殺嬰兒罪、加工自殺罪、過失殺人罪等等,如此條列即在減少法官可能出現的誤判。

更何況我國刑法採無罪推定的設計,自偵辦的治安單位、負責起訴的檢察官,以迄三審法官,必須根據證據法則來辦案與判案,出現誤判機率十分低。但雖然有上述機制制衡,誤判也仍然可能發生。尤其對死刑犯更是一項無法彌補的錯誤,所謂「生命無價」,法官或司法部門又如何能賠出一條人命?然而這種可能出現的誤判,卻不能成為廢死的主要理由。

猶如基隆發生高速公路走山事件,造成數人死亡慘劇,是否此後不再興建高速公路了?答案當然不是,應是自提高施工品質、加強維護道路安全著手。同樣道理,法官縱然在死刑判決上出現誤判,我們也只能自提升法官素質,以及拉高死刑門檻入手。若因法官不是「神」,必須廢除死刑,那麼被害者的人權誰又來顧?何況許多兇殘的殺人案件,兇手可能在現場即被逮捕罪證確鑿,是否也在廢死之列?包括白冰冰以及多數民眾所以反對廢死,就在於認為社會不靖,人民生命財產隨時受到威脅,此時何能奢談廢除死刑。更不要說諸如「法院憑什麼剝奪人的生命權」這類陳義過高、流於理想化的立論,被人民接受的可能性並不高。

在部分人認知中,死刑的存在是殘忍不人道,以及違反人權的。這種主張自有其道理,沒什麼對錯問題。但若要據為廢死根本,同樣也會有人反問:「無辜受害者的生命以及人權誰又來保障?」也許採用死刑是一種「報復手段」,不符時代潮流。但若犯下死罪者皆可免死,則被殺害者在死前是否受到兇手人道看待?在哀求下是否也能免被殺害?

吾人認為死刑存廢是一個可以充分討論的問題,由於我國現仍有死刑制,因此主張廢除死刑的一方,必須提出更強有力的論述或方案,不是一句「法官不是神」便能廢除死刑。我們以為「廢死」水到渠成之時,必是社會處於安和樂利中,大家不妨先朝此一目標邁進!

 

2010.05.21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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