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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花蓮縣某國小多名學生遭老師性侵,請求縣府國家賠償,在資訊紛亂下,已偏離問題焦點,實情如下:

目前司法機關或全國廿五縣市,在學生遭老師性侵情形,尚無案例認屬國家賠償應賠償範圍。本件國家賠償之請求,賠償委員會原議決應予賠償,但是因議決內容包括學童父母也予賠償,而父、母經研議後似無請求權存在,如果賠償與法不合。

謠傳前任縣長已同意賠償,現任縣長拒絕,經查後發現前任縣長根本沒有同意作成賠償協議書。而由於此類國家賠償案件並無前例,被害人請求均為精神上損害賠償,數額是否適當,非司法機關審酌,並無遵循標準。

傅縣長已表明,願以自已薪水支付訴訟相關費用,幫受害學生請求國家賠償,以求得統一見解,俾能使以後類此案件能成為協議國家賠償之依據。事實上,傅縣長就任後,即通令全縣國中小學學校校長,及警察機關首長,確保學童及校園安全,如沒有主動發現或隱匿,一律嚴予連坐議處。

國家賠償應依法為之不能由行政機關情感決定,花蓮縣政府並非不願意賠償,只是事涉公帑不能不謹慎為之,國賠是法治,不是恩給!

 

【2010.05.18 聯合報╱賴興雄/花蓮縣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花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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