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20日表示,若以列舉扣除方式估算未達起徵點的納稅人,仍需申報98年度綜所稅,而採標準扣除額計算,未達起徵點者,可不需申報,但若想獲得退稅,就一定得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前來徵詢是否需要申報的問題,尤其是部分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的納稅人,國稅局特別強調,若納稅人申報,而國稅局通常會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認定,若過了申報期限未申報者,被國稅局核定之後,不但要補稅還有可能被處罰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指出,扣除額有標準及列舉之分,所得稅法規定的免辦結算申報是以標準扣除額計算;若是以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額低於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還是要辦理申報,否則國稅局不知道你是採列舉式扣除額,仍會以未申報案件按標準扣除額計算後,依查定所得發單補繳稅款。

     至於若連標準扣除額都未達起徵點者,國稅局並不強制納稅人是否需要申報,但強調,受薪者通常所領薪資超過5,000元以上,給薪的扣繳義務人會幫國稅局扣繳稅額,而不需繳稅的納稅人若想把已經扣繳的國稅要回來,一定要申報綜所稅,越早申報,則可越早退稅。

 

  • 2010.04.21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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