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滅火設備

1.          泡沫感知撒水頭設於鋼骨結構空間禁止採用20平方公尺 設一只原則,考量鋼骨區劃,應採用與泡沫噴頭一對一方式。

2.          泡沫一齊開放閥使用2英寸 或2 1/ 2英寸對照噴頭數,目前各方水力檢討不一,邇後噴頭數超過超過11只以上仍採用2英寸 者請檢附水力計算於平面。

3.          泡沫原液未加算配管所須量,原液槽上方沒有加裝限流孔造成原液耗損過大(假設原液300公升 須於20分鐘供最大區噴射完畢,未加裝限流孔可能10分鐘就噴完,或為增加發泡倍率限流孔鑽孔加大,皆為不當施工方式。

4.          泡沫液檢討不實(沒有配管所需量),應以最大區噴頭數算,或沒有乘以1.2倍(新法)。

5.          泡沫昇位圖之泡沫原液槽沒有防震軟管及將液槽排水管管繪畫至污水池。(應接至廢水池,以防球膜破裂)。

6.          泡沫手動開關未考量適當開啟位置,如設在車後方或車後側或柱子後面,將影響日後火災發生之第一時效性。

7.          泡沫手動啟動開關禁止各區畫在同一位置,應採分區配置並考量步行使用距離。

8.          泡沫設電磁閥啟動者應使用定溫探測器一種(高度5公尺 ,超過8公尺以上者另設)。

9.          比例混合器前後須加裝止水閥以俾日後維修用。

10.      泡沫噴頭放射壓力越大,流速便加快,反推回去;設計壓力2.5公斤 是很保守的,假使設計原液公式計算出來為390公升 ,但揚程越高流速便加大,相對的噴頭壓力可能也有超過3.5公斤 的情形,泡沫原液取400公升 ,反推上值理論可能會不夠20分鍾放射(除非放射壓永遠都固定2.5公斤),因此290公升 原液值須取400公升,390公升 應取500公升 ,經驗值請參考泡沫噴頭性能曲線表-流量/壓力。(此公式反推也可影響有效水源計算。)

11.      有關泡沫管管材證明(6445)之長度多少可從圖說泡沫原液配管充填計算中瞭解所用4、3、2英寸 等為多少長度,其他系統連結為4626沒有衝突,撒水設備配管雖然為6445但有些主立管為6英寸 或5英寸,4英寸 用到的是各層流水檢知裝置一次側前一小段。

緊急電源

12.      有關會勘發電機過載之檢測方式:測試以各幫浦全揚程檢測,原因全揚程之過載安培最大。再則將各台幫浦kw數相加並觀察發電機安培表上kw數並記錄(最好用勾表比較準),再來以發電機出廠證明之負載試驗表查對。如四台幫浦合計為150kw數,現場發電機測試之安培為280A ,查對發電機出廠證明之負載試驗表中之最近值之KW數及過載安培數,如最近值為180KW、過載為250A ,但發電機出廠證明之負載試驗表過載安培需再除以0.8才符合現場測試過載值,因此過載應為312.5A 。週頻以不超過61Hz,瞬間週頻以不超三秒後回復60Hz。

註:周頻為交流電1秒間改變方向的次數,亦即60Hz是1秒間方向變化60次的交流電源。申言之為50周頻時轉數1500rpm:60周頻為1800rpm,只要是電動機傳導皆由此原理。

13.      緊急發電機機身與機頭轉數出入。(1800 rpm)

14.      發電機進、排煙機口面積、進風管斷面積及管道通往一樓面積未與斷面積相符、及未標示幾平方公尺以上。

15.      發電機進風口與排煙進風口共用管道沒有區劃,或有區劃只在該樓層有加註,往上之管道樓層就沒有加註。

16.      一樓沒有加註進風口及排煙機或排煙口位置,或該位置與發電機進風管道位置及廢氣管過近,造成循環對流,過近者請上下措開,排在上、進在下並在樓平面圖加註大樣圖。

17.      發電機缺單線圖或附的單線圖與技師簽證不符(或未附),避難器具簽證亦同。

18.      發電機房發電機啟動後防火門無法關閉,風壓過大,進風不夠排風、散熱排。(及防液堤管線貫穿時沒有披覆會漏油出去)

19.      發電機一樓進風口與排廢氣過近或未完工(造成廢氣循環)。

20.      緊急電源單線圖未納入污水幫、揚水幫請參照建技。

21.      對於緊急發電機機頭與機身之檢討,其整合率須大於1以上。此外有關容量計算其KW數須大於使用功率1倍以上,以符合輸出效率。(例如使用率200KW其發電機KW須為400KW以上)。原因KW愈大運轉時週頻(兆赫)愈穩定。

22.      一樓平面圖沒有加註發電機進風管道位置及廢氣管。

23.      發電機機身散熱1.5倍之水箱散熱口面對停車位容易與住戶產生糾紛,因將散熱口:1.風管昇高(須考量上方樑位及廢氣管走向),2.檢討至車道位置,3.築1.5公尺 高的牆阻隔,車位後再加設阻輪器防止倒車時撞到牆。

24.      發電機室與消防幫浦共用其通風換氣裝置之散熱風機應加設防火閘門(圖說未畫到者亦應追加),此外其它風管設備有經過該區劃時,其貫穿處亦應加設防火閘門。

25.      發電機會勘查驗時無法連續3次以上斷電測試發動。

26.      發電機未施作防震措施(防震措施與大樣圖出入)。

27.      電機機師未隨身攜帶旋轉計:測試轉數及安培計:測試過載A。

高層及超高層

28.      超高層未檢討中繼層防震軟管。

29.      超高層建築物1、2樓店舖如為另一區劃仍應檢討撒水設備,請參照第17條第8款。

30.      高層建築物中繼幫浦須於中繼層平面及昇位加畫大樣圖。

31.      高層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立管銜接處採機械接頭(加畫大樣)並考量層間變位差、耐震處理。

32.      超高層者請檢討層間變位差、燃氣設備、防震軟管中途多設,水錘吸收器、中繼水箱構造及耐壓(幫浦處水流啟動開關、出水口及送水口、旁通管的昇位大樣)、防災中心設備概要。(整棟設置撒水設備)

33.      超高層建築物一律整棟檢討撒水,特別是一樓店舖禁止檢討另一區劃。

34.      中繼幫浦請設計者參照183條詳細加畫大圖特別是一次側與二次側、旁通管…等位置須做甚麼閥類皆須標示清楚(含水流啟動開關),法條說明為輔。

35.      高層及超高層配管耐壓部分:地下層及中繼幫浦層及屋頂層應分開施行耐壓試驗以符合配管設計理念,因此相片部分應有地下層至中繼段,中繼段至屋頂段之耐壓試驗。

36.      審圖上有關地下層斜坡車道上方或下方雖然可免設泡沫滅火設備,但室內消防栓如有防護不足亦應檢討設置(高層建築物不得免設撒水設備)。

配管

37.      有關連結送水管採乾式者於昇位圖處應與室內消防栓昇位分開畫。(原因:防止各連結送水管立管未有橫管連通)。

38.      有關配管出廠證明管徑長度進料量與圖說昇位長度出入。(如6英寸CNS4626昇位高度為60米 ,進貨量為50米 。)

39.      送水口及採水口設置位置:本局考量車輛違規停放問題,因此送水口及採水口應設於7米 以上道路(考量民眾違規停車問題),以利消防車救災。

40.      送水口管徑須與立管管徑相同,如6英寸 立管至送水口指異徑口須在送水口銜接處,因此止水閥及逆止閥參照立管尺寸。

41.      會勘案件測試報告亂寫為依現場實際設備填寫及測試,測試相片缺耐壓試驗或未依規定耐壓測試(應以全閉揚程乘以1.5倍)且消防設備師須入鏡。

42.      為便於圖審及會勘有關送水口下方之逆止閥與止水閥請設計者統一設計在地下一層位置以俾查驗。

43.      止水閥裝置於天花板且天花板無法掀開者應加畫維修孔60cm乘60cm尺寸。

44.      會勘時發現各閥類耐壓kg使用不一,特別在高層建築物琳瑯滿目,本局認為應以全閉揚程kg為主。

排煙設備

45.      有關室內排煙繪圖時應注意之盲點:1.計算公式中之最大區與平面中之最大區是否相符。2.各區有無手動開關,且手動開關有無在該防煙垂壁(區劃)範圍內。3.一個火警分區有無跨2個排煙機使用(採用定址式者須加以說明及動作流程)。4.風管貫穿防火區劃者於平面及昇位均須加註防火閘門(並注意位置有無相符)。5.每區劃100m2以上需檢討風量。100m2以下以不燃材料及1小時防火門區劃者可免檢討風量:100m2以下以垂壁及不燃材料區劃(該區劃未有防門者),仍需檢討風量。以上限甲類場所。(其他馬力數及昇位、單線圖等有無出入)

46.      大樓店舖未以100平方公尺 計算滅火效能值,一樓店舖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未考量100平方公尺通風計算。

47.      集合住宅於地下室進、排煙風管於一樓進出風口位置應改RC構造,禁止設計者延伸風管。

48.      排煙貫穿水平區劃未加註防火閘門,標示設備動線未考量(亂標一通)。

49.      緊急昇降機沒有標示符號,與特別安全梯兼用時沒有自然窗沒有3平方公尺 以上。設進風管道時沒有1.5平方公尺 開口(斷面積3m2 )。嚴重缺失請注意(前後數量表及昇位、平面須一致)。

50.      排煙設備進風及排煙過近(一樓出、進口處),發電機散熱口在車位前方。

51.      排煙及進風管道垃圾很多,消防水源很髒,屋頂沒有有效水量。

52.      排煙設備請附簡易操作方式說明圖(請設計貼紙或標示貼上)。

53.      室內排煙於室內梯未檢討垂壁區劃(或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 亦同)。

54.      排煙採自然進風者:閘門及進風管道截面積在平面及昇位皆得加註。

55.      自然排煙窗沒有單一動作、90度開啟及附簡易操作說明。或標明手動或電動(接緊電)。

56.      有效通風沒有檢討或檢討不實。有效通風窗戶過高時應在0.8 -150公分位置設手動開關。

57.      集合住宅排煙、進風RC管道尺寸長度計算不符。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

58.      現場火警立管未參照圖面昇位施工,反而越近地面層管路尺寸沒有加大情形,可見簽證者沒有落實監督。

59.      會勘時時常發現現場陪檢人員(施工者、水電…等)對檢查器具不會使用。或每次檢查缺點依舊常犯,表示承攬案件人員或公司沒有統合各技工,亦沒有會勘前職前訓練。

60.      火警線路現場施工者沒有七分區一共線裝置。

61.      火警受信總機及緊急廣播設備其緊急電源回路未接至ATS,多數經現場確認發現接至臨時用電箱。

62.      管道間 一平方公尺以上未檢討偵煙式探測器,有檢討者請於圖說加畫維修裝置口大樣圖。目前會勘時常發現管道間設有探測器者無固定點,亦無維修裝置口。(請建築師能列入考量重點)

63.      有關緊急電話配線接法:於昇位配線時若以2條接法僅限R型火警受信總機或具有中繼功能之總機。

64.      會勘時綜合盤之配線須參照屋內配線規則,綜合盤有端子者原設備(如火警鈴…等)本體之配線採直接敷設端子上再接圖說規定之線徑。

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燈)

65.      集合住宅地面層一樓梯間應設出口標示燈,不可免設檢討。考量一般安全梯:地下層及地上層樓梯相通性。

66.      緊急照明燈乘以1.34倍用意:考量日後耗損率(PL燈不在此限,PL燈與省電燈泡類似,有別日光燈)。

67.      滅火器及緊急照明燈、標示設備第一次查驗檢查時請定位。

68.      標示設備動線未考量(亂標一通)。

施工品質

69.      品質方面:探測器底座只鎖一只螺絲。緊急電話品質不佳無法一次動作,緊急電源插座保護箱無法關閉,火警配線雜亂、火警鈴音壓不足、樓板與天花板間未套管(或套半段)有心存僥倖的心態(未依屋內配線規則),進、排煙管道間有垃圾、發電機及幫浦或原液槽未固定。

70.      各層防火門未裝置完繕或開關設計不當,土木未完工影響區劃、發電機及幫浦室貫穿區劃未披覆。

71.      十一樓以上雙口式出水口過近,2 1/2之水帶接不上,可調整角度。

72.      緊急電源插座掛勾太小,電線掛不上去。探測器底座鎖一只螺絲。

73.      會勘時11樓以上陽台發現違規使用者請於會勘掛件前自行增加撒水頭防護,若樑身很高時請穿樑。11樓以上流水檢知裝置維修孔太小,其下方止水閥太高(80 -150公分),流水檢知裝置認可標示未裝於目視方向影響檢驗,對現場施工者沒有再教育。

74.      會勘時掛件測試報告填寫不實,竣工相片未參照檢修作業基準施做,各水系統未有確實之耐壓測試。

75.      現今台灣消防受大陸市場衝擊,沒有審核及檢驗之設備每下愈況,同業剝削競爭,最後倒楣的是購屋者,有關品質方面本局一律從嚴,現場各設備有礙於使用及開啟者一律更換,設備難用率有高達5成以上者一率全部更換良品。

76.      會勘上有關耐燃配線問題:自然排煙窗控制盤至緊急電源、緊急電源插座、火警受信總機及緊急廣播設備接發電機…等線徑、溫度常與圖說昇位、單線圖出入。接地線未採用綠色線徑。

77.      鷹架未拆,施工坑道未有警示標語或未有警戒線對會勘人員造成生命危險。

78.      監工:監工者於發電機及幫浦施工時需傳真本局紀錄,本局視情況派人前往監工情形,監工不實者請勿強辨一切按圖施工。有關監造方面:圖說不合理的地方監造人大多會提早反應,圖說審錯的地方大多將錯就錯企圖闖關。本局冀望設備師於監造時(或變更設計)應確認施工情形再行簽證,切勿被金錢蒙敝貿然簽證,唯有自重才能得到他人敬重。

法令檢討規範

79.      變更設計者請加註變更設計內容,符號數量需有變計前及變計後。

●49公尺 高度者請加註:會勘時現場高度丈量達50公尺 以上者重新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十一樓以上未設緊急昇降機者請說明理由。

十五樓以上未設特別安全梯者請說明理由。以上加註清楚。

地下層3000平方公尺 以上為停車空間免檢防火區劃之防火鐵捲門為檢討說明。

80.      基地面積未納入檢討:牽涉之設備有消防專用蓄水池、室外消防栓等,規避情形有:分區增建如:工廠、學校等。

81.      有關消防圖說設備大樣大多引用十年前舊版已不符現行規格。

82.      一、二樓設有店舖未檢討是否為另一場所平面圖未註明(高層以上禁止檢討)。

83.      設備大樣沒有雙語化標示、大樣圖禁止寫廠牌及特定(殊)規格。

84.      送水口繪在地下層,送水口數與連結立管數不符,橫管止水閥昇位與平面圖無法對照。

85.      學校或大面積之大樓消防專用蓄水池時常沒有檢討,或採水口數不足,或沒有考量100公尺 以上設2只,二只以上請加止水閥,機械採水與自然採水的口徑請注意。

86.      各樓層平面圖沒有數量表,F2張頁設備說明沒有改新法及新學名:如火警發信機…。

87.      各設備檢討免設規定時未填寫免設之函釋。

88.      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 以上之居室未檢討有效通風2%。

89.      圖面配置太亂,或建築圖屬建管的設備沒有清乾淨。

90.      變更或室內裝修未附原使用執照核准圖。

91.      無開口樓層之標示設備檢討免設引用法令錯誤。

92.      屋頂水箱未加註有效水量(大樣圖須與民生用水措開)。

93.      店舖挑空面積達100平方公尺 未檢討有效通風。

94.      圖頁1消防文字、數量前後對不齊或誤植,常犯缺失如:避難器具開口面積及174條的表常誤植。(滅火器配置位置不當:以水平檢討未以步行距檢討。)

95.      繪圖者未簽名(不敢簽名、或冒名、或於做正、副本時故意不寫名字)、未註明地段或地址,圖號及頁數沒有寫或寫錯。?號太多。建築圖與消防圖隔間不符。

96.      變更用途時未檢討複合用途,請參照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97.      未檢討另一場所:設計有畫上;但圖面沒有加註或引述法條。

98.      未附門窗大樣圖:沒有填寫玻璃厚度(或與建築物之註明玻璃不符,如:建築圖寫強化玻璃、沒有扣框,沒有加註窗號,通風窗與有開口窗搞在一起。

99.      小面積者如補習班、托兒所、屬157條第五款者,只有一座梯且三樓以上之樓層收容人員10-100人須檢討避難器具。若為12條1款6目(醫、養、兒福、產、嬰、三啟)或2款12目(幼稚園、托兒所)三樓以上須檢討救助袋、滑台、避難橋。註:補習班計算式(該樓面積-12浴廁)/1.5┼員工數。

100.  未檢討緊急進口之替代口,紅色三角形標示及玻璃厚度未檢討。

101.  日後辦理變更設計者變更不實,現場設備未能依變更設計修改,可能施工者只參照現場竣工圖施工,亦顯示專技簽證未能監督(或變更只變建築,沒變消防)。

102.  圖說昇位與平面無法對照,常犯情形有:地下B1梯間偵煙及屋頂梯間偵煙昇位與平面無法對照。現場施工者亦只照平面施工未對照昇位。

103.  複合式用途檢討:如店舖一樓,2樓、3樓為辦公室應檢討複合用途。(店舖用途者比照商場)。

104.  緊急昇降機未標示及緩降機下降空間有障礙。

105.  邇後繪製消防水池部份:各池須有人孔,底閥頂部與上緣樓板須明確標示高度及平面水池各池須加註旁通管及通氣管(含管徑尺寸)。

106.  為便於圖審本局統一滅火器數量說明之滅火效能值寫法:如A3.B10.C具數

107.  滅火器配置位置不當:以水平檢討未以步行距檢討(隔間轉折須考量進去)。

108.  住宅進入排煙室未以防火門區隔,設有緊急昇降機者須依建築技術規則整棟檢討:2 1/2〞出水口。

109.  審圖上有關消防幫浦馬力數請勿再檢討5.5馬力或35馬力,因為消防幫浦馬力以5馬力為一個單位,30馬力之後便跳到40馬力,圖說常有將輔助幫檢討為5.5馬力。

110.  有關鋼骨結構之賣場、室內停車場審查時應注意高度問題,以免影響日後查驗規範,如高度各層未達3.5公尺 ,影響項目計有: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梯間排煙設備、垂壁區劃等設備。原因:一般鋼骨約50至80公分 ,線槽及各系統配管、風管等佔空間高度50公分 左右,天花板施做約20公分 伸縮空間,故所剩高度約2公尺(約人行走的高度),再加上大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必影響行走問題,如再做垂壁50公分 勢必影響逃生動線,梯間排煙效果也不好,若防火門不關、排煙閘門無法有效抽取煙量,很容易造成煙囪現象。

防火門

111.  圖說應設防火門者未標明防門,通常只參照建築圖D1符號。建築圖有的公共設備請不要套進消防圖說。

112.  有關防火門認證及開啟本局處於協辦單位,邇來防火門開啟方向問題屢見不鮮,主原因門弓器之選用種類造成日後住戶糾紛。目前驗收之門鎖有幾種:1.喇叭鎖,2. 門弓器,2. 門推(手把)。這三種使用在大樓裡是一門學問,特別是開啟問題未開向避難方向時其選用更是不容小覷。筆者歸類下列幾項:1.地下層防火鐵捲門旁之防火門應採手把(兩邊無門鎖器)。2.機房之類應使用喇叭鎖。3.住宅部分:應以開啟方向為主使用門弓器,如開啟方向錯誤(非開向避難方向)其門弓器必定造成日後住戶逃生問題。

113.  防火門門鎖或門弓器未有審核證明。

114.  會勘時發現防火門透光性及縫隙嚴重,失去防火功能。

115.  圖審時發現防火區劃防火鐵捲門多扇以上者偵煙式探測器未採串聯,造成連動只能單扇連動(採串聯接線對控制盤及手動開關皆可節省)。

其他

116.  耐燃、熱配線檢附不詳,請先抄錄各幫浦機組及發電機組線路:線徑、廠牌、製造日期(製造日期限會勘時間二年內)三項,掛號前須完成文件,含會勘路線(以便會勘人員準時到達)。

117.  會勘完畢須附消防光碟片,供119救災用。

118.  會勘前Y型過濾器沒有再清一次,造成流量不足,亦影響現場泡沫測試或撒水流量測試。

119.  為節省公帑有關會審、會勘應附公文袋歸檔。會審:圖說達六張以上須附公文袋1個。會勘須附2個公文袋(尺寸大小依資料、圖說多寡),小案件者附1個。

120.  有關會勘修改竣工圖部份本局限文字誤植同意修正,其餘部份一律參照圖說配置。

121.  緊急電源插座圖說大樣其掛勾須畫在插座上,畫在側面或下方皆無固定脫落作用。

122.  各機組沒有固定(含原液槽),各機組25馬力以上者(含25馬力)須配5.5線徑以上。消防各幫浦現場測試全揚程電流過大,超過出廠證明全揚程電流。

123.  掛件時申請書設備內容空白、面積、用途沒寫

124.  幫浦計算式問題:落差與計算公式的落差不符或沒有註記,計算式中的止水閥若為消防、泡沫少2只(含角閥則3只止水閥),撒水3只止水閥。Y型閥及防震軟管沒有加入。配管沒乘以1.2倍。避難器具:達四戶者請注意檢討。

125.  改二次圖以上,做正、副本時請注意之前第一次的缺失有無再次出現(含?號)。

126.  掛件資料不齊、繪圖者青番硬ㄠ,對會勘不瞭解。

127.  平面圖上引線及下引線沒有敘述或上、下不分。

128.  目前繪圖者與監工者不是同一人,表示專技沒有落實,希望繪圖人員能考慮施工人員的盲點,施工人員能注意繪圖者闕漏的地方,不要互相幹繳。

129.  簽證者沒有盡到對繪圖者校對責任,為幾百、幾千元謀利,罔顧消安。

130.  查驗時撒水頭產生障礙的問題,迴水板高度側面有室裝、樑、燈具、裝置藝術、避難方向指示燈、線槽、走馬燈、號誌、防煙垂壁、風管…等問題,希望簽證者、施作者查驗前能確實排除問題點,位移或增設撒水頭。

131.  掛件時發現專技人員未依規定每三年參與複訓。

132.  各公司用印大小章沒有統一,有偽造用印(如仙暉、燁輝、高興昌、九如、川源、彰德興…等)。

133.  所有的平面圖1樓幾乎是集合住宅、大型購物中心等的罩門(如集合住宅以開放空間規避設備之設置,消防、雲梯車之搶救位置難易等,雲梯車含昇梯及迴轉半徑之考量)。

134.  邏輯思考耐燃保護的用意:筆者認為在防範消防安全設備引發電線走火之虞,目前需用耐燃配線(保護)者之設備大致使用電力達380V、220V、110V為主,所以弱電者目前並無耐熱配線之要求。

135.  屋頂防震軟管有日曬雨淋之虞其兩側伸縮螺絲應採用不鏽鋼材質,以防日後腐蝕斷裂引起軟管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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