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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送水管是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在85313日新修訂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前時,連結送水管之名詞尚未出現過,只附設於室內消防栓內,其規定在78629「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舊法規定:

29   室內消防栓裝置於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消防栓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二十五公尺 ,並應裝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供消防人員專用之出水口一處及附快速接頭。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第(每)三層以內應設置消防水帶箱於消防人員專用之出水口 五公尺 範圍內,其高度、寬度及深度分別為一千二百公厘、七百五十公厘及二百四十公厘以上,箱內須備有口徑六十三公厘、長 二十公尺 之水帶四條及直線、水霧瞄子各一具以上。

設置規定比較:

舊法:設置室內消防栓時均應設置(如果是在五樓以下時,可免設置出水口但仍應設置送水口,新法規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不用設置送水口)。

新法: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六千平方公尺 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 一千平方公尺 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說明:連結送水管之組件有: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水帶箱、屋頂測試出水口(高超設有中繼幫浦、中繼水箱及屋頂水箱)

新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樓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該處 五公尺 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 五十公尺 以下。

說明:舊法規定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在其五層以上,各層設置六十三公厘出水口,屋頂必須設置屋頂消防栓(口徑為六十三公厘),地面層設置送水口;而新法則脫離室內消防栓設備,單獨成為另一種消防設備,專供消防人員使用之設備,其出水口則由建築物第三層以上(舊法則是五層以上)各層均應設置或緊急昇降機間 五公尺 範圍內(舊法則規定設置在緊急昇降機間內)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出水口任一點水平距離在 五十公尺 以下(舊法則不得超過 二十五公尺 )並附快速接頭。

二、出水口為雙口型,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離地面之高度在 零點五公尺 以上 一點五公尺 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 四十公分 以上,長邊在 五十公分 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但用單口形。

說明:出水口在十層以下設置單口型,十一層以上則為雙口型(即以單口型設置兩具),裝置在一點六公厘以上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不燃性製箱內(並未規定一定要漆紅色油漆),其箱面短邊在 四十公分 以上,長邊在 五十公分 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舊法規定製箱高度、寬度及深度分別為一千一百公厘、七百五十公厘及二百四十公厘,箱面並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說明:舊法則稱為屋頂消防栓,不叫測試出水口;如果是斜屋頂時則可免設置測試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說明:立管有二支時,送水口不得小於二具,立管有五支時,送水口不得小於五具。

舊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任一樓層之消防栓數在二個以下時,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並附陰式快速接頭(母接頭),三個以上時設置二個(如果建築物任一樓層有五個消防栓時(不是有五支立管),則送水口依然設置二具)。但單層式建築物(只有地上一樓建築物)之消防栓數在五個以下時,設送水口一個,超過五具時增設一個送水口(至多增設一個)消防栓應以橫管相連通。(確保送水時可以送至每一個消防栓上)

二、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並不得設置制水閥。

三、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 一公尺 ,並不得小於 零點五公尺 。

四、送水口上標明「消防栓送水口」字樣。

五、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裝設露出型時,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六、送水口為雙口型,裝接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杝面之高度在 一公尺 以下 零點五公尺 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字樣。

說明:舊法之送水口標示牌為「消防栓送水口」字樣;而新法則是「連結送水管」字樣。

  七、送水口在其附近更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說明:舊法規定送水口不得裝止水閥,防止有人關閉而無法送水,但是因為送水口易於損壞,而要維修時,必須要將整個立管內的水排出才能維修,所以新法就特別規定送水口在其附近更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設有地下層之建築物,一般設置在於送水口之橫管貫穿建築物牆外之地下一層與立管連結處前。

第一百八十一條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公厘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 五十公尺 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公厘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三公厘以上。

說明:建築物高度在 五十公尺 以下時,其管徑可以為六十三公厘,但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時,其管徑就必須在一百公厘(四英寸或以4ψ來表示)以上、其支管就必須在六十三公厘(二英寸半或以2½ψ來表示),如果建築物高度超過 五十公尺 以上時,連結送水管之立管就必須單獨設置。

二、符合CNS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 十公斤 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管號Sch 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說明:立管使用符合CNS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是送水之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 十公斤 時(10㎏f/㎝2),就要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管號Sch 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四六二六管號Sch 40以上可用在低壓儲存之二氧化碳及乾粉之配管,而四六二六管號Sch 80以上則使用在二氧化碳之高壓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以橫管連通。

說明:二支以上之立管必須是以橫管連通,一般都是在地下層之樓板或是屋頂層之樓地板以橫管相連接。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說明:管徑是依出水口之放水量計算來配置,如果這支配管末端有五具出水口,而出水口之放水量為 六百公升 ,且管徑必須具備能有 三千公升 放水量之大小的管徑。

五、能承受送水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說明:立管應能承受送水壓力之一點五倍之水壓,如果送水壓力為10㎏f/㎝2,且消防車送水時必須以15㎏f/㎝2之壓力送水,並持續三十分鐘以上始合格,如果是高層建築物設有中繼幫浦時,在中繼幫浦的二次側(即中繼幫浦往屋頂水箱之配管),能承受中繼幫浦的全閉揚程的一點五倍之水壓,測試時(送水口)可能無法達到送水達一點五倍之水壓,可以打開旁通管讓送水壓力直接送到二次側配管之壓力,送水達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之壓力達三十分鐘以上,才符合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距出水口 五公尺 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 二十公尺 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 零點八平方公尺 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

說明:舊法規定十一層以上,每三層設置水帶箱,箱內須備有口徑六十三公厘、長 二十公尺 之水帶四條及直線、水霧瞄子各一具(即直線瞄子及水霧瞄子)以上,而新法且規定十一層以上各層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 二十公尺 水帶二條以上;舊法規定製箱高度、寬度及深度分別為一千一百公厘、七百五十公厘及二百四十公厘,箱面並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而新法則規定箱面表面積應在 零點八平方公尺 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第一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 六十公尺 者,連結送水管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H=h1+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 二千四百公升 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搖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說明:

建築物在 五十公尺 以下時,可以與消防栓之立管共用但為濕式,建築物過 六十公尺 時,不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其立管為濕式,當建築物之高度在 五十公尺 至 六十公尺 之間時,其連結送水管之立管不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但立管採用濕式或乾式則沒有限制。

中繼幫浦之全揚程之計算是以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之合計;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 四公尺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包含直管長度、T分流(彎管)、制水閥、逆止閥及Y型瀘器)+落差之高度(以屋頂水箱底部至幫浦間的高度)+送水壓力(60公尺 )之合計為幫浦之設計揚程(設計揚程是設計出來的揚程用來選用幫浦的馬力,而實際之揚程是以用之馬力所定之揚程,一般實際揚程比設計揚程來的大)。

送水口旁必須設置紅色幫浦啟動燈,表示幫浦有啟動,如果沒有設置時,必須在送水口旁設置與防災中心能通話連絡之緊急電話裝置。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

說明:中繼幫浦之一次側(即中繼幫浦與送水口之間之配管)必須設置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出水口之功能是測試送水口與中繼幫浦前之送水壓力是否符合規定,止水閥就代表中繼幫浦的底閥,也可用來維修中繼幫至送水口(含送水口)之間配管,壓力調整閥是防止送水壓力過大造成中繼幫浦之損害,而二次側設置逆止閥防止水垂作用造成中繼幫浦損害,止水閥防用來止住立管之水流入中繼幫浦,以維修中繼幫浦之用,送水口是防止中繼幫浦故障時,可由一次側之出水口連通二次側送水口送水至中繼幫浦以上之樓層(或是中繼幫浦底閥故障時,由送水口送水供中繼幫能正常連轉),出水口之設計只是測試中繼幫浦之出水壓力是否正常(功能不大,可由送水口來替代即可),而旁通管是可將二次側之水源流入一次側,以補充一次側之立管內的水量,維持立管內一直保時濕式。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 二點五立方公尺 以上。

說明:設置中繼幫浦時其屋頂必須設置屋頂水箱,其容量為 零點五立方公尺 (零點五噸以上),以確保立管維持濕式,而中繼水秈之水源容量有 二點五立方公尺 以上(零點二五公噸以上),以確保中繼幫浦之底閥(逆止閥)故障,以免中繼幫浦空轉。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說明:中繼幫浦之進水側(一次側)與出水側(二次側)設置旁通管,確保一次側之立管能保時濕式,並設置逆止閥,防止一次側之水流入二次側(一次側的水會流入二次側,是由一次側之立管流入中繼幫浦,經中繼幫浦加壓送到二次側之立管內,即是正常的送水管道),會造成中繼幫浦之水壓流入一次側,這樣一次側之水壓會過大。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 一百七十公尺 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說明:幫浦之全閉揚程加上送水設計之壓力達到17㎏f/㎝2時,即要另增設幫浦與中繼幫浦串聯運轉,才能把消防車的水源送至建築物的最高樓層,因為消防車(水庫車)送水之壓力超過17㎏f/㎝2已算是極限了(有些老舊的消防車可能都打不到15㎏f/㎝2以上,所以為了救災迅速,當壓力達到17㎏f/㎝2時,即要增加幫浦串聯運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話之裝置。

說明:中繼幫浦及連結送水管之送水口處必須設置與防災中心有通話之裝置時(限高層建築物)可免設紅色泵浦啟動燈,有任何事情可用電話連絡即可。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公厘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六公斤 以上或0.6Mpa以上,且放水壓量在每分鐘 六百公升 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說明:屋頂測試時,採用口徑二十一公厘瞄子在最頂層測試放水之壓力要在每平方公分 六公斤 以上或0.6Mpa以上,且放水壓量在每分鐘 六百公升 以上;室內消防栓第一種消防栓設備是使用口徑三十八公厘(一英寸半或以1½ψ來表示)或五十公厘(二英寸或以2ψ來表示)來測試出口壓力,室內消防栓第二種消防栓設備是以口徑二十五公厘(一英寸或以1ψ來表示)來測試出水壓力,而室外消防栓設備則採用口徑十九公厘來測試出水壓力。

Mpa:是指百萬帕斯卡。

Pa:(Pounds Persinch)一帕斯卡等於每平方公尺面積均勻承受一牛頓之垂直力時之壓力(應力)。

M:是指百萬。                                                                                                                           

 

中繼泵浦運轉時

                        送水壓力          f/㎝2                 

 

                                                                                                                                                  

                                                                       2.0㎝以上                                            7㎝以上      

 

說明:標示牌是長度7㎝以上、寬度為2.0㎝以上並標明當中繼泵浦運轉時,消防車送水之壓力㎏f/㎝2將依標示牌所規定之壓力送水,如果中繼幫浦尚未運轉而送水時,消防車是無法將水送至到高樓層(因為要靠中繼幫浦幫忙加壓送水至高樓層)。

 

第一百八十四條  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送水設計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H=h1+h2+h3+60m

二、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 四公尺 。

三、立管水量,最上層與直下層間為每分鐘 一千二百公升 ,其他樓層為每分鐘 二千四百公升 。

四、每一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 六百公升 。

說明:配管之選用是依照配管所需要之水量來要求的;瞄子之放水量為每分鐘 六百公升 ,所以瞄子之配管至少要在六十三公厘以上,立管之出水量為每分鐘 二千四百公升 ,則立管選用一百公厘(四英寸或以4ψ來表示)以上(常看見十二層建築物其撒水立管則選用一百公厘,因為撒水之水量為 二千四百公升 (舊法之水量: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每個撒水頭於水為 八十公升 ,30*8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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