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濟協議》(ECFA)已正式生效,可望於明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早期收穫計畫。為了防止其他國家貨品迂迴轉運「搭便車」,兩岸正就「臨時原產地規則」溝通協商,將於年內完成。由於原產地標準高低將決定台灣廠商產品能否享受「零關稅」,政府除了防止「搭便車」之考量外,應注意ECFA原產地規則對產業布局的影響。
原產資格認定的三條件
基本上,「原產於兩岸的商品」才能適用優惠關稅待遇。ECFA《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可以取得「原產資格」的條件有三:一是在兩岸「完全獲得貨物」,二是「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三是若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則須符合第4條「產品特定規則」,該規定主要是根據GATT《原產地規則協定》,要求生產涉及一國以上的產品,應符合「實質轉型」之規定。
換言之,對於列入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農產品,其原產地認定,主要是依據「完全取得原本」,如蘭花、生鮮魚獲如(石斑魚)等,須為在台灣種植或養殖而取得。
對於製造品,「稅號改變」是指稅則號別前4碼或前6碼變更,就是使用原料後製成產品,已經在生產過程完成實質轉型,原先使用的原料稅則編號已經和產品編號完全不同,可享零關稅待遇。至於「區域產值含量」之要求,目前我國對進出口貨物的產地認定分別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及《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針對實質轉型採稅則號別前6碼變更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作為認定標準。
在兩岸洽簽ECFA之後,為避免兩岸以外之產品「搭便車」,並確保雙方貨物往來享受零關稅優惠,將有較高之條件限制。
同時,兩岸將參考《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有關「增值標準」的判定方法之規定,對於紡織品等關鍵商品的製造比例,將「從嚴」訂定原產地標準,可能訂40%、45%和50%以上3種,遠超過原有35%的一般附加價值率認定標準。
就其影響而言,「從嚴的原產地標準」一方面有利確保本國廠商享有早期收穫計畫的獨特優惠;二方面因為「MADE IN TAIWAN」比「MADE IN CHINA」在國際市場更能賣出好價錢,有利於台商慮將部分外移的生產線回流到國內,增加「台灣製造」比重。
高門檻使ECFA利用率低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從紡織產業應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之經驗顯示,由於不同的商品品項標準不同,加價值率認定標準複雜,導致業者放棄利用FTA特惠機會之經驗,加上由於中小企業專業與認知不足,原產地認定之附加價值門檻過高也將產生ECFA利用率過低的問題。
若原產地認定之附加價值門檻過高,除非是「深耕台灣」或大幅利用台灣原材料之廠商,否則將影響台商和外商既有的布局與利用ECFA、以台灣作為生產基地的誘因與意願。
對此,ECFA各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定,必須考量到相關產業現有之原材料與半成品取得來源之比重,以及未來生產網路全球布局之方向,才能符合產業長遠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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