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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將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過去五年內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案件,凡是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已經轉售、贈與他人者,都會被追討退稅。

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出售舊有住宅再重購自用住宅者,可以享有退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重購後五年內,依法不能改變用途。若不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將申請重購退稅的房地產再轉售他人,贈與給配偶等其他親屬等人時,已獲退的稅款,就會被追回。

財政部指出,凡是申請重購退稅的案件,稅捐機關一律強制列管五年,且定期會就重購退稅案件進行清查。

稅捐機關將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已列管的重購退稅案件,若被查獲有違規情形,將會向所有權人追繳原已退還稅款。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地的農業用地後,二年內另外再重購使用性質相同土地,符合一定條件,且出售土地的公告現值低於重購土地公告現值,即可就其不足部分,在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內申請退還。

舉例來說,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假設新購的土地價款為300萬元,出售的土地價款為14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額是40萬元,不足數額為200萬元【即300萬元-(140萬元-40萬元)= 200萬元】,遠大於已納土增稅款,可退還的增值稅為全額40萬元。

再舉一例,新購土地價款為80萬元,出售的土地價款為90萬元,已繳納的增值稅款是20萬元,不足數額是10萬元【即80 萬元-(90萬元-20萬元)= 10萬元,可退還的增值稅款就只有10萬元,無法全數退稅。

財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可享土增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退稅優惠,除都需要做自用住宅使用,出售前一年內不可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重購的行為不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都要在二年內完成。

 

【2010.09.1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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