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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子女繼續做農業使用,依法享有免課贈與稅權利,不過財政部指出,若以農地做為他益信託標的,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贈與標的即屬「權利」並非農地,此一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已經明確規定,凡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雖將全部信託利益歸屬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

稅捐機關日前即有一宗案例因此被補徵贈與稅。有一納稅人甲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成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歸屬其子乙君,期間20年,甲主張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所贈與的標的是農地信託的「權利」,與遺贈稅法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乙必須等待信託期滿後,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無法在贈與發生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在不符免稅要件下,甲因此被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278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該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贈與標的是「權利」不是「農業用地」,已非稅法准予免稅的範圍。

財政部呼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雖為子女者,仍須注意會被補徵贈與稅,民眾如藉信託方式規劃生前財產移轉,小心得不償失。

 

【2010.08.06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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