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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爆發法官集體貪汙案,馬總統選擇此一時機宣示成立「廉政署」。

是否成立「廉政署」,一直爭議不斷。反對意見認為,廉政署與既有的調查局疊床架屋,且機關獨立性不易確保;再者,廉政署成員恐仍須由既有相關機構中調用,這些老機構若不受民眾信任,取其成員組成新機構,又如何期待能夠獲得民眾信任?

所以,肅貪倡廉,其根本不在機關的增置,而在能否獲得民眾的信任。調查局、特偵組不是沒有查案能力;但是,調查局長期以來難以擺脫政治力的控制,「選擇性辦案」的批評不斷,甚至調查局長都向總統通風報信,洩露總統貪汙洗錢案的重要資訊,民眾又如何能夠相信調查局的肅貪決心和成效?再如,特偵組集合檢察系統菁英,實力堪稱上選,但檢察總長卻和案件重要證人飲宴往來,又如何讓民眾相信辦案不會放水?正因如此,雖然有疊床架屋的顧慮,但另設廉政署的主張始終有一定的社會期待。

談廉政機構,一定要談香港的「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因何獲得民眾信任?香港「廉政公署」有其成立背景和特殊的運作機制,例如,廉政公署不受律政司(相當於檢察署)的控制,反而是與律政司相互制衡的機構;在此二機構之上,是由過去港督、現在特首任命的「監督委員會」來監控。監督委員會成員來自民間,有權針對個案進行監督;廉政公署或律政司堅持不追訴的案件,委員會有權要求由特首裁決。

台灣能否複製香港的「廉政公署」,恐怕僅以「監督委員會」一項即不可能原樣移植。香港廉政公署因有「監督委員會」等設計,而能維持其獨立地位。但此制若放到我們的社會,就完全行不通;若我們也組成「監督委員會」來監控廉政署或調查局所辦個案,恐怕非但無益廉政署的獨立地位,反而「監督委員會」自己也成了政爭焦點。再者,廉政署的隸屬階位其實亦未必與績效有關,如我們的特偵組,其首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檢察總長,層級已不可能再高,機關獨立性也不可能再有更好的設計;然而,港版「廉政公署」卻能建立很高的聲譽,我們的調查局、特偵組則不受信任。原因顯然不在制度。

港版「廉政公署」獲得民眾信任,建立很高的聲譽,除了制度上賦予大權,其機構成員的使命感和責任心,應當是最重要的原因。倘若其成員和我們的通風報信的調查局長一樣徇私舞弊,或是和不知自我節制的檢察總長一樣逾越分寸,廉政公署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成效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優良的成員來運作;倘若機構成員不能自覺,一切均將落空。檢調機關或者廉政署如此,法院亦復如是。「獨立辦案」的法官貪汙枉法,是非常難以監督及制裁的;他能「獨立」審判,也能「獨立」貪腐,最終只能仰賴法官的節操。

因此,這次成立廉政署之議,除了運作機制的設計之外,應當置重點於將來其成員如何選派,以及如何嚴格要求遵守專業規範。政府當局在高院法官集體貪汙案爆發之際,宣示新機構的成立,或有政治宣傳的用意;但若空有新機構而無新精神,只會浪費國家資源,再養一批冗員。我們認為,馬總統的命令,或許應當視為一個有待深入研議的課題;研議如未成熟,新機構恐是寧緩勿急。

再者,不論是否成立新機構,現有的調查局和特偵組,必須拿出更多成績,贏得更高的聲譽,以事實證明自己的存在價值。如果當局對調查局和特偵組已不寄期望,試問,國人憑什麼相信一定能夠產生更優秀、更可信任的人員,來組成廉政署,從而作出肅貪績效?

 

【2010.07.21 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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