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自1990年代成立海基、海協會以來,即逐步進入制度化協商時代。制度化協商對兩岸互動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制度化協商的正面功能
首先,它代表雙方合作的意願,希望透過定期協商,使彼此溝通定型化。其次,制度化協商有助穩定兩岸關係,使溝通管道不至於因一些不預期發生的波折而中輟,賦予雙方必須協商的壓力。第三,透過對話可增進相互了解,降低誤解與誤判。第四,協商可促進互信,至少可建立彼此對對方以和平方式解決衝突的信任,對於兩岸未來一旦進入敏感度高議題協商時,基本互信之維繫非常重要。
制度化協商可在談判不順利時,發揮雙方維持最基本聯結與互信的功效,以便重新建構友善互動的氛圍。制度化協商除此四項正面功能外,還有一相當重要的作用,即避免溝通管道過於複雜,造成資訊混亂,無所適從。
兩岸ECFA協商面臨不少困擾和壓力,但進行大致順暢,從二、三軌(如智庫)到一軌(兩會)的一貫對話作業程序,發揮了相當正面的功能。近日陸委會宣稱兩岸同意在ECFA談判中採TIFA模式,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雙方指定代表組成,循序漸進推動後續協商,以堆積木的方式實踐協議目標。據賴幸媛主委表示,此一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在磋商、監督與評估協議的執行,並解決任何有關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委員會下可成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相關事宜。
陸委會官員指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一「功能性組織」,由兩會代表參加,相關部會均會派員擔任委員,故為具官方色彩的協商平台,就ECFA之後雙方進一步開放項目進行研商,並解決協議執行層面的爭端。
和平發展委員會的構想
上述「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構想,是雙方經濟互動制度化最典型的代表。ECFA之後兩岸若欲逐步觸及政治性議題,可考慮仿照ECFA模式,成立半官方之「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由海基、海協兩會及兩岸代表性智庫派員擔任委員,再針對政治相關議題分設各個「工作小組」,每一小組由委員二人(兩岸各一位)共同召集之,小組成員廣納大陸與台灣熟悉或鑽研兩岸政治議題之學者專家,進行深入討論,以尋求突破政治僵局的方式。小組討論結果提交委員會議交換意見,並做成建議,以做為雙方政府決策之參考。
此種方式一方面可以與決策階層銜接,不至於流於空談,一方面又可借重專業,發揮創意,不受既有政治框架的局限。委員會基本上是介於一軌與二軌之間之功能性組織,目的在透過討論、對話凝聚共識,為兩岸訂立階段性和平協議奠定基礎,為雙方持久和平尋求契機。ECFA下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為監督執行經濟協議之組織,「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則為研究、研擬政治協議之組織,職掌容有不同,但建構制度化協商的目標卻是一致的。
總之,ECFA的談判與簽署使兩岸經濟互動制度化,有助於建立雙方經濟互信。而ECFA之後,則或可嘗試建構兩岸政治互動之制度化機制,以促進彼此間的政治互信,進而實現簽署和平協議的目標。事實上,制度化協商也是建立兩岸法制化交流的一種積極作為,對穩定兩岸關係將可發揮顯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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