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司改十一年,日昨驚爆的資深法官與檢察官「共謀」集體收賄情事,看來真是既諷刺卻又意寓深遠。一方面,此次是連控制裁判入口的檢察官都捲入其中,看來如果不趕緊下一帖猛藥,「黎明」真不知何時會至;其次,發人深省之處則在於過去司改焦點太過關注司法「獨立」的建構,如今在我國二次民主改革脈絡之下,實有必要進行典範轉移工程,亟思司法「課責」之急迫性。

     就筆者觀察,此事件令人擔憂之處並不在於單純的司法風紀問題,而是當檢察官與法官可以共同「聯手綁架」司法權時,背後所投射出的制度崩解可能性是最為可怕的。

     對於這個現象,著名的制度經濟學者Alchian與Demsetz在一九七○年代就曾以「團隊生產」概念來提醒我們。這個概念認為,包括院檢互動在內,人類所有的集體行動當中皆存在一種「辨識的問題」;好比兩個人共同搬運一項重物,我們很難區別個別行為人在此間的貢獻大小與程度。循此,由於監測團體成員貢獻比例的成本不等於零,團體成員將有強烈動機在互動過程當中選擇「偷懶」策略。進一步說,從資訊的角度來看,制度「監督」的迫切性其實肇因於委託|代理關係間,因隱藏行動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及因隱藏資訊而產生的道德危機等困境,並因此在交易過程當中必須面臨如何進行課責的大難題。

     從這個簡單的概念出發,筆者以為,將司法改革侷限於司法獨立思維通常會遭遇這個困難:容易武斷地將司法制度效能不彰的原因,單向地歸責於政治力量的干涉。換言之,我們通常會如此假定:只要司法官能享有法制上的身分與職權行使保障,司法改革即可畢其功於一役。然而,這種想法不僅過於片面,亦過於樂觀。

     我們必須再深問:一個不受控制的司法權就能完全保障正義或憲法價值的實現嗎?就美國制憲的發展脈絡來看,這樣的質疑也曾引發一場著名的聯邦與反聯邦論雙方陣營的辯論。簡言之,相對於以麥迪遜等人為首的聯邦論者,一七八八年的反聯邦份子並不認為司法權在美國憲法的設計上係最脆弱的一環。相反的,這些知識分子認為,美國憲法其實創設了一個過於獨立的司法制度,並憂心如此司法權的行使將仿如脫韁野馬:「我們的司法權將有如以下的情況完完全全地呈現『獨立』;它不僅獨立於人民,也獨立於立法的規範;不僅獨立於它的身分,也獨立於它的薪俸。更有甚者,它對於己身所造成的錯誤,沒有任何在它之上的權力可以對其糾正…當然,也沒有任何權力可以拉它下馬。」

     是以,借鏡這場重要的歷史辯論,「司法獨立」本身並不是一個單向或孤立的憲政價值。相反的,從機制設計的角度來評價,它應該是追求其他價值的一種工具;易言之,就算「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司法在某種程度上也有必要對人民或相關民主機制負責,而這一議題在此事件之後已經到了不容後續司改議程再忽略的地步了。

 

(作者

  • 黃豪聖
  • 為政治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生,民間司改會「司法改革論文獎助計畫」獲獎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opoftheview 的頭像
      topoftheview

      宜誠鼎峰社區

      topofthevie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