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宣示在後ECFA時代全球招商、全球佈局,包括美國、日本在內的重要國家也一致表示樂見這樣的發展;值此同時,民進黨則正在綿密盤算,如何以焦土戰術在國會杯葛此一兩岸協議。

就法論法,ECFA案要如何審查,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這兩天藍綠陣營都圍繞著ECFA是不是條約,或者準條約打轉,有點轉不出來的樣子;藍營不便把兩岸協議定位為條約,但為了避免逐條審查又拚命把它推向「某種」「長得像條約」的東西定位;綠營則很想把兩岸協議定位為兩國條約,但為了逐條審查又拚命否認它是條約。然而,只要對國會議事程序有基本的瞭解,就知道「是不是條約案」,從來就不是審議的真正「準據」;問題應以「是不是法律案」為準。也就是說,如今應該問的是,兩岸協議是不是「法律案」;如果是法律案,原則上就要逐條審議;如果不是法律案,原則上就不要逐條審議。和法律案站在同排而可以比照法律逐條審議的,只有預算案和修憲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參考歐美國會議事規則,對法律案明訂應以三讀會議決,預算案和修憲案比照,其他都只要經過二讀;兩者的差異就在是否逐條審議,這在主要借鑑的德國國會議事規則寫得特別清楚(立法院有譯本)。至於是否逐條審議的差別,當然就在可否做出「修正通過」的決定;法律案的審查不能沒有這樣的空間,才足以充分回應多元的民意。但若是法律廢止案,正因為討論各條的存廢已無意義,所要決定者只有廢或不廢,因此向來的慣例都改成二讀。同樣的,基於議案性質的考量,屬於個案者本來就沒有修正的餘地,固不待言;另因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而使立法院不得修正的情形也不少。再就是議案的內容有待國會所不能代表的第三方共同決定者,除了國會與行政的「內部關係」以外,還涉及政府整體與第三者的「外部關係」;果有所謂「修正通過」,對於外部關係而言,等於沒做決定。

由此可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各種議案的審查開宗明義即以讀會次數作為基本分類,殊非偶然。不論幾個讀會都是議決,但真正需要三次讀會的,只有容許修正通過的議案,在我國就是法律案、預算案和修憲案。兩岸協議案長得像不像條約案,根本不是問題;重要的是它不是這三種議案,而且長得一點都不像法律案。

正因為兩岸協議的獨特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特別針對其審查程序加以規定;從條例第五條可知,協議有的需要送立法院「審議」,有的只需送立法院「備查」。有關審議的程序,在國民黨政府執政的時代還只簡單規定「應經立法院議決」,民進黨政府執政時期通過的修正已把此一程序細緻化為「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很清楚顯示了決策的分工是先簽後核再審;立法院所承擔的只是事後整體制衡的功能,意旨甚明。現在再來翻案,特別對於熟悉國際談判及兩岸事務的蔡英文主席而言,真的不太好看。

民進黨已經成立「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立法院黨團也提出了三個新的主張:制訂「兩岸協議處理條例」、組成「ECFA調閱委員會」及「兩岸事務監督小組」,文鬥武鬥的架式都已經擺出來。民眾不免要問:如果現行法規制度已經足以支持逐條審議的主張,為什麼還要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外另行制訂「處理條例」?既主張另訂「處理條款」,豈非正好反證現行規制並不支持逐條審議?這類一個接一個的動作,只讓人覺得,如果有人已經抱定了砸店的決心,還值不值得花任何一秒鐘的時間去和他討論法律問題?

也許更值得思考的是,民進黨到底在怕什麼?民進黨難道怕的是當台灣人徹底開門走向世界以後,發現李扁鎖國傷害了多少台灣人的利益;其害怕的程度,絕對不亞於打開扁家金庫那件事。從這裡也比較可以理解,為什麼連蔡英文都無法救贖民進黨了。

 

【2010.07.03 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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