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司法公正性一再遭受質疑,但法律仍然是維繫社會安定的最後一道堤防。縱使法官斷案出現偏頗引來議論,卻從不曾有人要毀棄司法。因此,我國在唐虞之前便有法律了,算算距今已有五千年,可見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一個社會需要法律,卻不代表司法可以永遠停滯不前,除了制度面的改革外,人員素質的提昇更是不容忽視。法官判案在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外,更要能「洽於人心」,如若背離社會視聽,便成了「不洽人心」,必引起批評與爭論。最近雲林地院將一名率眾搗毀湖山水庫工務所的縣議員判刑一年兩個月得易科罰金,理由是林某的施暴「非為私利,且羈押仍獲選民支持當選,入監有違民意」,檢察官認為法官的見解助長社會暴力,已提起上訴。
法官判案能否洽於人心,可以舉發生於六十六年的一個例子。當時的知名學者郭壽華先生寫了一篇文章,指出韓愈係死於「風流病」。被韓愈卅九代孫提出告訴,也成了轟動一時的「誹韓案」。最後高等法院判決郭壽華有罪,罰金三百元,雖然罪刑不重,卻引起學術界一片撻伐。認為以學術歷史考證立場去寫已死了一千餘年的人,縱使考據見仁見智,也不應由今天的法律加以處罰,這便是不洽人心。
同樣道理雲林地院的判決,也許希望能洽人心,卻有相反效果。姑不論判刑一年兩個月是否合於「超過六個月以上刑期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但這位法官准易科罰金的理由,卻更引起法律上爭議,並帶來政治上的衝擊,不得不論。
本省自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常有候選人喜走偏鋒,或聚眾滋事或挑戰民主制度,他們最常喊出的一個口號便是「落選被關,當選沒事」。雲林地方法院這位法官的判決,無疑更坐實了這句話,則以後拚選舉的人便可以恣意衝撞法律,只要當選便可無事。所謂「入監有違民意」,在邏輯與法理上更是大大的不通。當選縣議員不過數萬票,在全縣人口比例上非壓倒多數,法官又如何據以認定「入監有違民意」?如果根據這一思維前總統陳水扁,因貪瀆案被判無期徒刑(地院)及廿年徒刑(高院),也有違民意了,因為他當選時曾獲得數百萬票,且也一再宣貪瀆的鉅款「非為私利」!
我們認為法官判案只能「依法言法」,是否有違民意不但難以衡量,也不是法官應該越俎代庖的。而判案法官卻認為「縱使被告使用暴力,仍獲選民支持當選,顯然被告使用暴力為民利爭利的行為也獲民意認同」。即使選民認同激越行為,法官依據刑法判案卻不能在法條外另生「悲憫之心」。何況這位議員的當選,選民可能係因他平素服熱忱才投票選他,法官又如何能認定是因為「選民對被告使用暴力為民爭利行為的認同」?在法治社會中,縱使「為民爭利」也不應逾越法律,否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可藉口「為民爭利」而使法律盪然!
拉法葉案五名被告經過近十年纏訟,最近被台北地院宣判無罪。這件案子所以造成轟動,除了涉案層面及金額高之外,更滲有政治因素。但承審法官劉方慈則說「我完全沒有受到壓力,一切依證據審理」。可見法律應講求平與直,法官在審案時也不應違背此一原則。
2010.07.02 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