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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25日表示,申請停業中的企業需特別注意,仍需申報營所稅,若國稅局核課不須繳稅,即無繳納滯報金問題,但若核定要繳稅的話,會罰以滯報金。
國稅局表示,不管是年度中辦理停業,或者整個年度呈現停業狀態,營業人都需要申報營所稅,若忘記申報98年度營所稅者,應盡速補報。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遭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 2010.06.26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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