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新增規定,民眾不論換屋幾次,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都適用10%優惠稅率。圖為房仲業者張貼售屋資料。圖/本報資料照片

土地稅法新增規定,民眾不論換屋幾次,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都適用10%優惠稅率。圖為房仲業者張貼售屋資料。圖/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稅捐處22日表示,出售自用住宅過去只能適用一次的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的限制,在土地稅法修正之後,從今年起,變成「一生一屋」都可享受10%優惠稅率,民眾只要符合相關五大條件,不管換屋幾次,都可享有優惠稅率。

 過去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只有兩種租稅優惠措施可以適用,一為每人一生中,只能適用一次的自用住宅10%的優惠稅率,作為土地增值稅計算稅率;另一則為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可以辦理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中,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部分。

 北市稅捐處指出,從今年起,根據土地稅法34條新增有關「一生一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因換屋出售,不論換屋幾次,在出售時只要符合一定條件,都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

 所謂一定條件,包括:(1)必須已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2)出售時名下(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

 (3)優惠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上限為1.5公畝,約為45坪、非都市土地為3公畝,約為105坪。

 (4)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地及持有所有權滿6年。

 (5)出售前5年該地不得有出租、營業行為。

 稅捐處指出,以上條件必須全部具備,才可以使用10%的土地增值稅率,該項新規定全國都可適用。

 上述規定的實際受惠者,多數為想把房子由小變大、由遠變近的中產階級換屋族,照顧民眾換屋需求,更鼓勵民眾住的品質提升,對有意換屋的民眾而言,是可多加利用的最佳優惠空間。

 

  • 2010.06.23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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