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18日表示,若將海外所得匯回子女國內帳戶,金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會被課以贈與稅,別以為國稅局查不到而未申報,查獲之後除了要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舉例案例指出,甲君將在海外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存放境外紙上公司國內OBU帳戶,再將OBU帳戶資金匯回存入女兒乙君帳戶,並以乙君名義購買連動債及轉存定期存款,在國稅局查獲時,該筆連動債及定期存款尚未贖回及解約,雖然甲君聲稱女兒只是人頭,但國稅局無法接受,核定甲君將海外的獲利,匯回無償贈與其女,核課贈與稅288萬元,並處罰鍰。

 國稅局指出,國內目前許多進行三角貿易的企業,都會在境內的銀行開設境外帳戶,設立紙上公司就是規避營業稅、營所稅、以及個人綜所稅,因為這是稅法允許節稅空間,所以國稅局並非針對這個部份查核,而是針對甲君把設立在威京群島企業的獲利,多數匯至其女的國內帳戶,國稅局是根據其女利息收入,出現明顯暴增,引起國稅局注意,進行資金追查之後,才查到漏稅案件。

 中區國稅局呼籲,個人海外所得匯回國內時,如匯給子女無償供其支配運用,尤其是已成年子女,在國稅局查獲前轉回者,可免徵贈與稅,倘未轉回者,就必須申報贈與稅,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 2010.06.19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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