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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衛生署出資、中研院負責執行的「台灣生物資料庫」先期計畫,執行期間爭議不斷,因而制定《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且於今年二月公布實施。但該法制定時未將公衛緊急措施納入考量,可能會對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造成阻礙,衛生署應及早思考解套方式。

     首先,該法在對於社會弱勢族群如原住民的保護與反歧視方面,與國際趨勢不符;但在對於生物樣本的用途與國際分享方面,卻堪稱全球最為嚴苛,適足以阻礙台灣在相關領域的國際參與,尤其對於公共衛生緊急危機處理的潛在衝擊,最為堪憂。

     首先,該法大幅參考愛沙尼亞《人類基因研究法》,卻比愛沙尼亞法律更嚴苛。殊不知愛沙尼亞法律是制定於二○○一年,當時基因科技才剛開始萌芽,國際合作的「人類基因體計畫」也還沒結案,疑慮很多,因此立法嚴苛是能理解的。反而台灣在國際間積極尋求互惠合作、且相關科技漸趨成熟的二○一○年,卻制定一個比愛沙尼亞的過時法令更為嚴苛的法規,似有矯枉過正之嫌。

     例如,愛沙尼亞有條件允許生物樣本輸出或儲存境外,且明文允許公共衛生用途。反觀台灣,卻禁止生物樣本輸出或儲存境外,沒有任何例外,且不允許從事任何「生物醫學研究」以外用途。即使「生物醫學研究」可擴大解釋為包含「公共衛生緊急狀況」,但當台灣面臨緊急公衛危機,而本身無法解決時,台灣也將因為無法輸出生物樣本,而無法與先進國家機構或實驗室合作。

     在反歧視方面,愛沙尼亞法律禁止基因資訊用於任何歧視目的,尤其在就業與保險方面;相對的,美國也在二○○九年通過《基因資訊反歧視法案(GINA)》禁止基因資訊用於就業或保險歧視,反觀台灣的《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卻對此隻字未提。須知某些「生物醫學研究」本身可能即隱含社會歧視之目的或用途,並不是只要在生物樣本提供者的同意權上嚴格把關就可杜絕歧視。

     擴大國際醫學參與是台灣一貫的政策,不分黨派。但國際參與並非只有爭取參與世衛大會一途,目前以歐盟成員為主的國家已在倡議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國際合作,大陸也早已與英國劍橋大學等機構建立大規模的國際合作。反觀國內的相關計畫舉步惟艱,再加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的過度束縛,恐怕雪上加霜。

     身為「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的主管機關,衛生署應及早開始尋求解套,以免緊急情況出現時措手不及。但是,怕只怕該法已在字面上將可能的彈性寫死,衛生署能做的只怕不多。

 

(作者

  • 蘇宜成
  • 現為美國紐約執業律師,曾任陽明大學博士後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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