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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稅捐稽徵法」第廿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二○○七年三月五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追稅期限將從五年延長為十年。

現行條文規定,自二○○七年三月五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財政部表示,近日社會各界反映,這項條文形同對欠稅人的租稅大赦,對如期誠實納稅的絕大部分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有修法必要。

財政部於修法說明表示,根據統計二○○七年三月五日修法前已移送執行,到今年五月七日尚未執行終結的欠稅案件十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五件,金額新台幣一千七百五十二億五千五百二十四萬餘元。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落實追繳欠稅,尤其是大筆稅款,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人民期待,財政部應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2010.05.28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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