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開錯統一發票,誤把要課稅的發票,開立為免稅或零稅率發票,造成漏稅,稽徵機關在處罰時只能在行為罰和漏稅罰二者之中,擇一從重處罰,不能同時處二種罰責,以減輕業者的處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如果營業人在統一發票上的記載不實,要處以銷售額1%的罰金,但有限制,最高為15,000元,最低1,500元,這是屬於「行為罰」。

     但是當營業人將應稅的銷售額,開立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48條的「統一發票記載不實」,及因為造成漏稅,也觸犯第51條第7款,也會被處以1到3倍的罰鍰。

     民國84年有一個解釋令,只有解釋45條、46條的行為罰,與51條的漏稅罰,要擇一從重處罰,但沒有規定,48條和51條的處分只能擇一處罰。目前國稅局對這類案件,同時處行為罰和漏稅法,變成同一種行為,有雙重處分。

     所以財政部發布釋令,明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並依二者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 2010.05.13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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