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案通過三讀,債權人追討債務,除非債務人破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否則不能直接找保證人負責。圖為警方破獲暴力討債集團,起出大批帳冊、鋁棒、橡膠軟棒、本票、借據等證物。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替公司法人作保的董監事及代表人,對公司債務所負的保證責任只限於任職期間,一旦離開職務保證責任隨即終止。此外,債權人追討債務,除非債務人破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否則也不能直接找保證人負責。
根據統計,截至去年8月底止的未結案件,企業金融授信總額度為13.5兆餘元,總件數為58萬多筆,其中徵提連帶保證額度為6.1兆元,約占45%,件數為50餘萬筆。在企業金融授信的企業董監事,因職務需要而擔任企業連帶保證人接近5成,佔企業放款比重約45%,已發生應承擔連帶保證債務的初估數有1,900餘億。
提案立委賴士葆指出,由於銀行辦理企業授信,並非以公司資產價值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加上企業負責人雖拿公司資產向銀行融資,但資金運用完全掌控在其手上,所以實務上逐漸發展出要求董監事連帶保證以取得授信,以降低銀行放款風險,即使董監事已卸任,大多仍不會因其去職而解除其保證人責任,以致須背負無止境的保證責任。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的民法第753條之1修正案,明訂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亦即一旦離職就無須再負責。
此外,過去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契約時,都會要保證人須放棄「先訴抗辯權」,一旦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就直接找上保證人討債,昨天通過的修正案則刪除這樣的規定。
賴士葆表示,該修正條文回到保證人的面貌,也就是第二線,主債務人還是第一線,除非債務人確定找到他,但是他因為破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才能找上保證人。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於法條修正公布後6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保證人的權益。
2010.05.08 工商時報 /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