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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最近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加強了個人隱私的保護。雖然歷經一波三折,終究也讓新聞報導有免責條款。忝為新聞界一份子,對於免責條款的死而復生,除了感到欣慰外,更有一份惶恐與責任。最近若干年,台灣出現不少引人注目的誹謗官司,由於被告均為新聞媒體,因此新聞自由與名譽權保障界限何在也引起關注。

「個資法」中的新聞免責條款,可說再次確立了保障新聞自由的原則,這是令人欣然的。但在高興之餘,新聞界或參與其中的新聞人是否也有檢討與策勵之處?一些立場鮮明的媒體及其工作者,是否能維持客觀報導與公正評論的新聞準則,早已引來社會兩極化的強烈批判。之所以會產生此一現象,除了藍綠思維主導了部分民眾的情緒外,更有少數媒體以自身立場與主觀意識來決定新聞報導方向,以及評論文章的角度。

以美國為例,新聞媒體最常遭遇到的就是妨害名譽的誹謗訴訟。告訴人多為政治人物尤其政府官員。由此觀之可知媒體與公眾人物經常處於對立面。因此吾人必須藉由維護新聞自由來保障媒體,以免在公共議題及政府施政的討論上受到過度限制,使傳播界產生寒蟬作用,從而失去求真求實精神。然而相同的道理,媒體也不宜躲在新聞自由保護傘下,對政治人物或政府官員濫用言論免責權,甚至故意忽視被報導者的人性尊嚴。如何找出名譽權與新聞自由間的平衡點,可說早有學者及實務界人士進行探討,但卻是於今尤烈。

此刻我們早已進入民主時代,各級政府官員也以服務人民為主旨,因此早有「公僕」之稱,更不該有官僚心態。然而一如前述討論,官員也是人,包括媒體與民意代表都應尊重其人權。以總統為例,固然不再像皇權時代高高在上,朕即是天擁有無上威權。但在憲法上既賦予其代表國家與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責任(憲法第三十五及三十六條),除了涉及內亂或外患罪外,即應對此一職務或個人,保有相當程度的尊重。對於總統的施政理念與做法當然可以檢討與批評,但諸如使用「笨總統」等形容詞,不但過度貶損了總統,也彰顯若干媒體根本輕忽了對方的名譽權。

南方朔等人發表所謂「四野人萬言書│向社會與主政者獻曝進言」,其中如「政府無能、社會冷漠」,在稍後的另篇文章中則斷言五都選戰「馬英九之敗已八九不離十」、「台灣民意綠大藍小」等等。吾人固尊重言論自由,但未發生的事又如何能斷言「八九不離十」?批評似乎不應流於個人主觀與情緒。

又如甲仙地區發生地震,也有若干媒體質問馬總統何以不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總統有總統的職責,關心災區固是應該之事,卻不能要總統扮演救難隊角色,畢竟政府有分層負責機制。又以此次國道三號走山事件言,交通部長毛治國一句「冰櫃已經準備好了」的話也引起軒然大波,部分媒體一再播放挑起家屬不滿情緒。毛治國的話也許急切了一點,卻是在事故現場應有的準備措施,何錯之有?

前舉之例不在替政府官員擦胭抹粉,所要強調的是新聞自由應全力維護,但也不應踐踏任何人的名譽權。

 

2010.05.07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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