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售他人,對方遲遲不肯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車牌手續,以免日後車輛違規或欠稅使用公共道路,遭處罰鍰。

北市稅捐處表示,車輛出售,買受人拒不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可以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送達買受人,逾一星期後,如果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於繳清積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得持個人身分證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印章、新領汽車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讓渡書及新車主(買受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填具異動登記書,辦理註銷牌照。該車輛使用牌照稅即自註銷日起停徵,原車主可避免日後因買受人未稅使用公共道路遭受處罰。

 

【2010.05.05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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