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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22日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進行財產買賣,一定要提出已支付價款確實證明,且已支付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外,否則會被視為贈與,要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君於94年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112.5萬股售予兄嫂,在認定上是屬於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因此國稅局請甲君申報贈與稅,或檢具足資證明非屬贈與的買賣相關文件,甲君雖提出異議,惟所提示的資料都無法證明非屬贈與,乃按移轉日A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核定贈與總額1,109.9萬元,應納稅額174.1萬元。
甲君不服,透過行政救濟程序,最後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國稅局強調,親屬之間買賣財產,一定要提出確實的交易證明,否則都是屬於贈與,賣出人得繳納贈與稅。
- 【2010.04.23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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