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在國內居住時間雖低於稅法183天以內的限制,但其包括所得來源比例、生活重心都與台灣無法脫鉤者,就需要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若以分離課稅方式直接申報,一旦遭國稅局查獲,不但須補稅而且還有罰鍰。

     根據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雖在國內無住所,但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需要申報綜所稅;因此,許多往來海外工作、或者國外有住所的國人,會依據該規定,以未滿183天居住國內而自動不申報綜所稅,或者將所得以分離課稅20%方式繳納。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近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來看,即使在國內居住時間未滿30天,但其所得比例以及生活重心,都是與國內無法脫鉤者,就算居住時間很短暫,還是需要申報綜所稅。

     該局提出最近判例指出,A君92年度有營利、薪資、利息及租賃等所得,共計875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合計數,雖然A君在國內居住時間只有23天,可是A君當年度有高比例所得來自台灣,所以無法將收入直接以分離課稅,稅率20%方式繳納,必須改以申報方式繳納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案經過多年的纏訟,對徵納雙方都造成不小的負擔,該局認為,許多長期未居住在國內的納稅人,卻相當高比例所得來源是國內,這些案例每經訴訟,納稅人都是以補稅以及繳罰鍰的結果收場,以上述案例,就需補稅89萬元以及35萬的罰鍰。

 

  • 2010.04.03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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