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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正著手研擬「醫療傷害救濟條例」或稱「醫療傷害補償條例」草案,目前傾向針對未來因生產、手術、麻醉意外造成殘疾或死亡傷害,無論醫療機構有無醫療過失責任,可都比照藥害救濟制度,最高可獲賠新台幣三百萬元的救濟或補償,惟民眾請領補償獲准後,需放棄民事訴訟,但該草案尚未定案,周五將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
醫療糾紛層出不窮,但現行病患若與醫院爆發醫療糾紛,想獲判賠,還得跟醫院打官司,曠日廢時,不過,衛生署正研擬的「醫療傷害救濟條例」草案,可望解決該一問題。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昨(二十二)日指出,「醫療傷害救濟條例」或稱「醫療傷害補償條例」草案,是屬強制保險的觀念,而補助經費的來源,則由使用者(病患)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共同負擔,成立基金,未來可獲補助對象則包括因生產、手術、麻醉等意外造成的意外殘疾或死亡。
處長石崇良說,這是提供醫療爭議求償的另一個管道,未來民眾不見得要透過訴訟或調解,就可直接申請,縮短程序,且該補償並不涉及醫療疏失的判斷,惟民眾申請獲准補償後,就代表與院方調解成功,後續需放棄民事訴訟。
石崇良說,該草案也不像交通的第三責任險的觀念,即強制買車、開車的人加保,日後若發生意外,就補償車上無辜的第三者乘客,該草案認為病患本身不是無辜的第三者,有潛在疾病的病人就是風險,因此也需付費,故草案初步規劃由病人、醫療機構共同出資負擔。
石崇良補充,目前醫界贊成或反對的都有,如皮膚科等少爆發醫療糾紛,持反對意見,至於外科、婦科生產因手術過程風險較高,就較樂見修法。
【2010.03.23 台灣新生報/記者陳元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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