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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醫療科技之進步,愈來愈多侵入性的醫療措施發明;這些醫療措施雖然大大地增進了醫師的診斷、治療能力,但也帶來潛在的風險。而時代的進步,也帶動醫療資訊及品質的進步和普及,使醫療知識不再是醫療人員所專有。現代人除了物質金錢以外,最關注的大概就是健康問題,所以多數的病人會各方面去找尋醫療資訊,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有關醫療保健的報章雜誌,尤其是當民眾生病時,更企盼有關醫療的訊息。

由於疾病種類千變萬化,病人知識背景之不同,究竟醫師為病患及其家屬說明告知的範圍如何,一直是眾說紛紜,並無一個具體的範圍界線,究竟哪些類型的醫療資訊,對幫助病人作成醫療決策是「充分」且「重要」的呢?醫師個人的學經歷背景要不要了解?醫師執行該醫療行為之經驗及成功率要不要告訴病患及家屬?健保或自費醫療的費用是否該說清楚?

事實上,醫師於施行醫療行為前,為取得患者同意之承諾,下列數項應先向患者說明清楚:

一、診斷:包括診斷所需之醫療步驟、醫學檢驗、以及拒絕診斷治療的風險,說明診斷之結果,即病情病因的解釋與說明,包含疾病的原              因和情形。

二、醫師建議的治療方案:包括醫師所建議的治療方式的性質、內容及其目的。

三、治療方案之風險:採用該治療方式可能伴隨的危險性及副作用的風險,醫護人員都應向病患及家屬說明告知,並溝通討論。

四、治療方案成功率及可能結果,為多數病患和家屬所關心,醫護人員應盡量向病患及其家屬說明。

五、其他可行之替代治療方案:該替代醫療方法之性質、內容、結果、成功率及危險性等,亦應讓病患及其家屬清楚了解。

六、許多病患和家屬因擔心風險及副作用而拒絕醫療,對於拒絕醫療之可能後果,醫護人員應盡量向病患及其家屬說明,以去除疑慮。

醫療行為之進行係在醫師盡其告知義務後,獲得患者有效之承諾方為合法。當據實告知患者所有醫療行為之內容,對於患者和家屬可能引起無端之疑慮與恐懼,進而拒絕接受醫療,任由病情惡化甚至喪失生命,使患者蒙受極大不利,此時應以病人本身利益所需瞭解程度之事實,醫護人員應盡量向病患及其家屬說明,以獲取病人最大利益,也可免除醫師部分告知的責任。

臨床醫療中,有些「壞消息」的殺傷力,可能會挫折病人的求生意志,嚴重損及病人的健康,如癌症病患之家屬往往會要求醫師隱瞞病情,就是這個理由。因此,法院發展出治療上的特權(ther-apeuticprivilege)此一例外,准許醫師在告知病人資訊時,將直接有害於病人健康的情況下,可以隱瞞該資訊,不必得到病人的告知後同意。

說明告知的醫病溝通已成為現代醫學重要的一環,醫病溝通中醫師和病人雙方都要配合,甚至病患家屬亦應參與,

 

2010.03.22 文/楊沛青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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