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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年輕辛苦所得做好財產規劃,才能讓老年生活安穩無憂。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表示,針對一般老人,政府應鼓勵其將財產信託,但目前該宣導仍顯不足,建議可更積極推廣此觀念。

財產保護目前未成為每一個縣地方政府服務的項目,但老人財產遭剝削、侵占、詐騙的社會事件層出不窮,未來因應失智症老人人口愈來愈多的情形,各縣市政府應積極協助社區的失智或失能的老人,特別是為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老人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保護其財產。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因其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法院常常會將監護人或輔助人的角色判給地方首長擔任,社工成為執行失智或失能老人財產的管理者。所以,社工人員更需了解新法令中,監護人或輔助人要扮演的角色為何?充實民法監護制度的知識,未來累積更多的實務經驗,才可作為老人財產保護的教材。

而在老人福利法中明訂,第十四條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但目前政府相關宣導仍顯不足,建議應更積極的推動此觀念,並將教育宣導的對象年齡往下降,讓五十歲開始為他晚年的財務作規劃與準備,擅用自己辛苦賺的錢,運用在自己晚年的照顧上,老人財產信託若規劃得宜,至少失能後照顧問題能解決,也讓晚年生活安穩無憂。

 

【2010.01.25 台灣新生報/記者鍾佩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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