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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消防栓設備:

室內消防栓設備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次修訂以前(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以前)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是併設的,所以當時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是有規定要設置「送水口」,但第一次修訂以後規定五層或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六千平方公尺 以上者及七樓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連結送水管;所以七層以下之建築物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時就有可能未設置連結送水管,該建築物就有可能未設置「送水口」。

泡沬滅火設備:

泡沬滅火設備所設置之水源容量,是依據該場所設計有多少的泡沬原液來要求應設置多少的水源容量;當泡沬原液用盡時,設置再多的水源時;此時的泡沬設備已經成為了撒水設備了,失去了泡沬滅火設備的應有的功能了。

泡沬滅火設備之泡沬原液的功能可以使油類火災之油產生乳化、分離、滲透、洗滌、更可以將火勢產生遮斷效果,這是撒水設備所不能具備的效果;所以泡沬滅火設備之立管可以不用連結至屋頂水箱也不用設置「送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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