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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檢修場所,第一步先看「檢修申報書」內,是否是在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以後取得建造執造(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火警警鈴」採全區鳴動,但建築物在五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三千平方公尺 時,應採分區鳴動),大部分檢修申報人員在檢修時,只測試時「火警警鈴」之功能是否正常,自然會疏忽了「火警警鈴」之分區鳴動是否能正常分區鳴動,檢修時按下任一樓層之「手動報警機」,然後跑到其他樓層聽一聽其「火警警鈴」是否有正常鳴動之情形(二樓以上火災發生時,「火警警鈴」鳴動為該層及直上兩層、直下一層~~地上層發生火災,「火警警鈴」鳴動為地上層及直上一層與地下層全部鳴動~~地下任一層發生火災時,「火警警鈴」鳴動為地面層及地下層全部鳴動),要注意填寫「檢修申報書」及檢查時要特別注意,不要讓消防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開立檢修不實,所以要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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