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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關於兒童遭受性侵害法院裁判結果引發社會不安,網友發起「白玫瑰運動」,走上凱道,要求改革司法。馬總統此前已召集行政、司法、法務首長及民間團體代表研商,並確立朝加重此類加害人刑責的方向修法,前晚又發表聲明回應「白玫瑰」,整個方向符合民意及社會正義。

對於最近幾起幼童遭性侵案判決爭議,個人除了贊成修法讓用法者較無疑義及過大裁量空間,卻也認為並非現行的法律對於性侵害幼童的惡性犯罪人缺乏嚴厲的處罰依據,而是用法者對於幼童的心理特徵、認知能力、意思表達能力,以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未具備充分的認識,或忽略其應有的認知,導致一直圍繞在幼童有無意思表達或同意之前提,作為審酌被告刑度的重要依據,這是比較荒謬的論調。

依照現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規定,對未滿十四歲兒童強制性交者,本就應該課以重刑,不過承審法官認為被害兒童沒有說不,所以就不是違反兒童意願,因此以較輕之普通強制性交罪來論處。問題是,現行法律本來就不認為兒童有性行為的同意權,怎麼還能期待兒童或幼童在面對加害人性的邀請、要求或施力時,能去明確表達不同意?可能兒童或幼童還搞不清楚狀況或驚嚇未能回神的情況下,早已被加害人侵害得逞。

此外,檢警也常在到底兒少供述曾被性侵幾次、加害人用什麼交通工具、被害兒童或智障者為何被侵害後還會跟加害人和平共處等細節上提出疑問,甚至認為罪證不足。殊不知被害幼童在驚嚇之餘原本就會記憶缺損、壓抑正常表露的能力,甚至智障者常會因詢問者的用語或語氣影響而改變說法的事實,是正常的兒童表達反應,也是智障者遭受侵害後常見的正常反應。實務上,許多被害兒童的創傷反應早已被忽略,智障者的加害人更是有恃無恐,這樣的情況都有違背社會正義。

近日來又有法界人士倡議,以後性侵兒少的案件轉由少年法庭法官承審,此議論也令人啼笑皆非。少年法官專司對未滿十八歲兒少犯罪或虞犯之審理,如果把性侵兒少的加害人(絕大多數均已為成年人)轉由少年法官審理,定會讓我國的司法審理制度陷入混亂,專業的少年法官可能會陷入錯亂與停擺。其實,應被檢討的是,為何刑庭法官不能多自我充實對性侵害加、被害人心理的瞭解、對幼童心理發展狀態的知能、對社會大眾的情感有更深入的認識,或者大膽引用專家參審制度,都會比現在的情形有很大的進步。

在性侵犯矯治方面,法務部明年元月成立矯正署,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刑後強制治療應該更積極加速辦理,除了自行建造充足的專業處所外,更應充實專業的治療人力,不要做半套,將來再哀嘆沒錢沒人難做事。

 

【2010.09.27 聯合報╱鄭瑞隆/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理事長(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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