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繼9月1日起壽險新增3天審閱期的新制後,保險局隨後跟著祭出「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修正,其中,特別針對人身保險商品的費率,明確訂出規則,包括附加費用、解約費用及管理費用等3項,未來壽險公司都得白紙黑字寫得一清二楚。

 根據保險局公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十五條之1的修正規定,相關商品費率必須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更要反映各項成本且利潤應合理。

 壽險業者表示,過去保單條款中,約定收取的各項費用(率),過去常見以「比例上限」方式來列出,例如「費用每月收取以0.5%為上限」等字眼,未來都不能再出現,按照新規定,未來商品文件要送審,都必須載明實際收取的費用(率)。

 此外,有些保險業者也以第1年低費用率作幌子,吸引保戶投保,在第2、3年之後再調高費用率,因此,為了杜絕此一問題,修改條文中也明定,商品解約費用(率)也必須應於送審文件中,載明其實際收取年期及各年期之解約費用率。

 三商美邦人壽就分析,這次所影響商品,主要是投資型與利變型等兩大類商品,包括附加費用、解約費用,以及管理費等,相關商品條款一律均得修改,預計大約兩個月的時間內修改完畢。

 

  • 2010.09.21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慧芳/台北報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opofthevie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