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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解釋,「放棄急救同意書」只是統稱,它分為當事人所簽署的「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以及由家屬所代簽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前兩者是基於個人意志的表達,但後者則因末期病人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最親近家屬代替。

不過,如果是健康時簽署的意願書,或已加註在健保卡,一旦病危,在盡力救治仍無效時,醫師就可撤除維生的設備;但如果是病危時再簽,則簽署前已做的醫療措施不能撤除,家屬可能還必須看著患者繼續受苦。

 

【2010.08.23 生活周報/記者詹建富/報導,記者陳立凱/攝影,協力拍攝/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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