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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昨天初審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郵政公司的簡易壽險將比照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必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此外,刪除中華郵政公司減免稅捐規定。
行政院昨天召開政務審查會,由政委范良銹主持,審查交通部提報的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今年2月3日保險法107條修正案已生效,限制未成年人購買壽險保單契約,因此兒童保單業務受到極大衝擊,連中華郵政銷售的兒童保單也因應作了調整。
這次配合保險法規定施行,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第7條,明定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之日起始生效力,保險人滿15歲前即死亡者,可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都無效。修法規定給付限額為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目前限額為55.5萬元。
- 2010.08.14 工商時報 /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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