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爆發法官集體收賄的事件,台灣高等法院院長黃水通、司法院院長賴英照紛紛請辭,賴院長的辭職並已獲得馬總統的批准。賴院長勇於承擔的風骨,相信贏得多數國人肯定,而藉此建立責任政治在司法行政的適用,也就是因法官人事任用不當必須接受問責的文化,顯見我國的民主法治更臻成熟了。
其實,今年六月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因為該院金融專庭籌設風波、扁案分案爭議,而在院長任期屆滿前遭到撤換的事例,已為這問責文化開啟了曙光。這次二位院長因為法官集體收賄而請辭,更讓從事司法行政的各級法院院長、廳處首長有所覺醒:司法行政不能再躲在審判獨立的大纛下,迴避民意政治、責任政治的監督,想要做濫好人、想要官官相護,就別從事司法行政工作。
或許讀者會懷疑:民意、責任政治本是民主法治國家的精髓,而我國早已是民主法治國家,為何本事件開啟司法的問責文化?事實上,在過去威權體制、一黨獨大的戒嚴時期,司法是為政治服務的,政治部門可輕易干涉司法,本無所謂的問責文化。解嚴後,「審判獨立」喊得震天價響,在矯枉過正的情況下,司法政策、法官人事決定不當的問題,也都遁入審判獨立的大纛下,因而迴避了民主監督、制衡的可能性。
然而,公平正義是古今中外人們追尋及確立的共通價值,是人類賴以安身立命的主要行為準繩之一。這次竟爆發法官集體貪瀆事件,讓人們驚覺司法正義是可以用錢解決的。由於民怨的反撲,「人民還要忍受司法多久?」的質疑聲浪,也才有賴院長的請辭,開啟了司法的問責文化。
問題是無論何人接任司法院院長,如何解決前院長翁岳生所說:「我國欠缺優良的司法傳統」;或賴英照所說:「擔任司法院院長兩年九個月以來,為處理制度及人事問題,讓我身心俱疲」的困境,才是最為關鍵。因為兩位院長說的都是實情,畢竟他們不是出身司法審判系統,對於司法體系的人事糾葛、機關掣肘,確實無可奈何。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的法官選任是採取「考訓模式」,絕大多數法官出身司法官訓練所。這種法官集中學習訓練制度所造成的期別排序,本就容易影響法官的人事決定事宜,加上我國法官的人事審議是採取法官本位主義,司法院人審會全由法官擔任的結果,恩怨、年資、期別及意願成為主要決定因素。
所謂的適才適所、針對表現擇優汰劣等彰顯是非、正義的作為,很少是我國司法人事行政的考量因素。更遑論因為處事圓融、不得罪人才是擔任首長的主要條件,則有多少人會甘冒大不諱,將不適任、人品有瑕疵的法官移送自律、懲戒?這也正是這幾名遭收押的法官明明多數早已「惡名」在外、名列「正己專案」多年,卻迄未遭到行政懲處,甚至可當選人審委員、自律委員的深層因素。
本事件的爆發,是我國司法的危機,卻也是司法改革的契機。研議已二十多年、具備淘汰不適任法官機制的《法官法》草案,大概沒有朝野黨派敢阻擋了(如果有,國人應該在年底五都選舉中用選票加以制裁)。問題是針對前述法官本位主義所造成的官官相護問題,司法院、行政院會銜送出的草案,並未對現行人審會制度有所變革。
筆者衷心的建議,法官人事審議不應只有民主化,更要多元化。因此,應將草案第四條司法院人審會與第七條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功能結合,並仿效第七條規定,將其成員由法官、考試院、法務部、律師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也就是由多元委員組成的人審會審議法官人事事宜。因為藉由多元意見,不僅可減少偏聽、避免學者型院長受實務界出身副院長、廳處首長的蒙蔽,而慎重審議法官人事案,更可避免類似法官集體收賄、司法院院長深陷法官人事泥淖事件再度發生。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