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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業總會14日舉辦「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與因應處理」系列座談會,由秘書長蔡練生(後排右二)主持,吸引許多業者熱烈參與。圖/洪錫龍

全國工業總會14日舉辦「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與因應處理」系列座談會,由秘書長蔡練生(後排右二)主持,吸引許多業者熱烈參與。圖/洪錫龍

台商在大陸所遇智財權問題

台商在大陸所遇智財權問題

   兩岸雖已簽署智財權保護協議,但是雙方的法律與執行皆不同,不少議題還涉及國家主權,層面廣泛,恐需時間磨合,工總建議,在磨合的過程中,建立常設性的「智財權爭議行政及司法聯繫與協調處理機制」,以保障台商的智財權。

 工總昨天舉辦「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座談會」,與會者經過一天討論,歸納整理後發現,兩岸在簽定智財權保護協議後,後續需協商的商標、產地名稱以及著作權認證等,不但涉及兩岸智財權行政審查,還涉及司法訴訟程序、判決承認與執行、警察/公安執法、各部門協調等各項攸關國家主權的事項,需要時間來磨合。

 以「兩岸馳名商標」相互提供保護為例,與會業者指出,「馳名」要如何認定?在台灣很有名的商標,但在大陸卻可能沒沒無名。而且,依據中國大陸的商標法,必須要在大陸有使用的事實,才能算是「馳名」,否則就很難獲得中國大陸法律的保護。

 於是問題就產生了,在兩岸智財權的協定上,是要對兩岸馳名商標「相互提供保護」,當台灣的內需業者自我認知是「馳名」商標,在台灣也確實知名,但是因為是內需行業,沒有進軍中國大陸,而中國大陸是可以依法認定:「我們沒聽過,不能算馳名商標」。

 還有在著作權方面,台灣如果想在中國大陸發行影音、書籍、電玩軟體,都需要辦理認證,有認證,才能辦理授權,遭到侵權才有保障,而且,就算有了認證,還要通過中國大陸的審查才能發行。

 而且,中國大陸在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歸屬及侵害著作權責任各有不同規範,對電腦軟體及網路著作權更是單獨立法、設「著作鄰接權專章」規定,同時,對會展期間發生智財權,也有特別的規定,總之,不但與台灣存在很大的差異,其中,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15條,還被國際音樂團體聯合會認定是違反伯恩公約與WTO。

 因為兩岸存在著不小的差異,業者提出慘痛的經驗表示,他們曾在中國大陸進行侵權的訴訟,經過幾個月後,為他們打官司的律師告訴他:「恭喜,官司贏了」,法院並判對方需付賠償金人民幣2萬元;打贏了侵權官司,卻笑不出來,感覺很「受傷」,因為前前後後為了這場官司,他花了20萬人民幣。

 

  • 2010.07.15 工商時報 /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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