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健保法第35條規定,健保局可訂定保險對象自行負擔住院費用的最高金額,「每次」住院部分負擔的自付額為平均國民所得的6%;「每年」住院部分負擔自付額是平均國民所得的10%。由於國民所得下降,健保局因此調降住院部分負擔自付額上限,從今年1月1日起,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的上限3萬元,未來將調降為2萬9000元;至於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5萬元,則調降到4萬8000元,推估約有2萬2000人受惠。
健保局醫務管理組組長蔡淑玲表示,健保局通常都是年初公告該年度住院部分負擔的自付額上限;年終則針對上年度住院自付額進行退費,預估2009年約2萬人符合退費資格,民眾需檢附申請書與醫院部分負擔收據。蔡淑玲說:『(原音)現在的做法就是說,我們會在今年的3月份,會主動發函通知符合資格的保險對象,請他來申請退費。以98年(2009年)的話,就是一年累積超過5萬元以上的,就全部都退嘛,現在大概有2萬人左右。』
不過,住院部分負擔上限的適用範圍,是指同一疾病在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是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須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為主,其中並不包括指定醫師費、伙食費、病房差額費、交通費、掛號費等健保不給付項目。
蔡淑玲說明,全年部分負擔因每位患者不見得每次住院都在同一家醫院,因此無法加總是否超過全年上限,所以民眾可能得先墊付一部份費用,最後再由健保局統一退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