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博花價過高爭議案延續幾周後,副市長請辭下台,引發更大的波瀾。其實如果不考慮政黨對立或年底五都選舉,回歸問題的本質,其實它是一個政府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個案研究,從本次產生的相關議題,是政府治理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外包(Outsourcing)很好學習的案例。
筆者近幾年來在不同場合,有機會擔任政府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案外聘審查委員,不管是所謂中央執政黨的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案,或是在野黨的縣市政府的輔導計畫招標案,都是按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初期先透過政府政策,工作理念、整體構想與推動目標確立,成立外聘審查委員會(成員包括非本單位外聘審查委員),然後是政府招標公告以及審查提案單位的內容是否符合需求,以及最後價格標的確立。
從標準作業程序過程來看,以筆者擔任審查委員經驗,政府公務人員或是承辦人員,並不會產生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而未妥善處理;亦不會有機關人員或委員有偏離事實之明示、暗示特定廠商之優劣現場。而且在專業服務案在進行現場審查委員評審,事前都有經內部採購評選工作小組,就工作計畫的價格完整性與合理性初審意見。
然而,政府工程招標是形式主義的作業流程,並不表示政府招標案件沒有改進空間。筆者從擔任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案審查委員經驗,認為有以下的流程是必須更加合理化:
一、委託專業服務案價格合理化。政府招標大部分以統標方式,對於細部的工程細目就比較沒有稽查機制,因此一項一千萬招標案,廠商經費預估到接近一千萬的金額,至於細項經費就會配合統標金額,因此就會發生類似新生高架橋採購植栽花價比市價高出三十倍,造成公共工程採購的困擾。
二、委託專業服務案價格訪查。委託專業服務案價格採取統標方式,但政府委辦人員公務時間的限制,加以公務機關每年大大小小的專業服務案,根本沒有辦法實際到民間單位進行細項價格訪查,同時基於對於投標單位信賴原則,對於廠商的價格報價就只能照單全收。
三、委託專業服務案事後稽查機制。一項專業服務的管理原則,應該落實PDCA原則,亦即,確立專業服務案計畫(Plan)、執行(Do) 專業服務案計畫內容、稽查(Check)計畫與實際內容落差、以及最後的改善行動(Action)。但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案除了期初招標有進行專案審查,對期中與期後的追蹤就完全由招標單位進行稽查與結案,計畫是否有落實就完全是自由心證了。
我想大部分公務人員在進行政府公共工程委託專業服務案都是奉公守法的,改進上述盲點,相信可以讓公共工程政府治理更加落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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