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九個月的兩岸協商與立法程序,兩岸經濟協議(ECFA)終於在今(12)日生效。隨著ECFA文本的公開,各界對ECFA的關注,從一開始的高度爭議與激烈思辯,逐漸走向冷靜與坦然。畢竟,ECFA絕大部分的條款,都是在為兩岸制度化、正常化經貿關係的新局面,提供基礎並建立框架。這個新局面的骨架已完成,隨之而來的許多細節與層次仍待努力。

推動這個新局面的核心機制,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這個新組織。依據ECFA第11條,經合會的主要功能是進行達成ECFA目標所必須的磋商;這個目標,包含了雙方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建立保護投資機制及促進經濟合作等。

除此之外,經合會的職能也包含監督及評估ECFA執行、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並在爭端解決協議完成前,負責調處經貿爭議。從字面解釋,經合會的管轄極為概括廣泛,幾乎所有兩岸經貿議題,都能解釋為經合會的職掌範圍。換言之,經合會可謂創造了一個兩岸經貿互動的新平台。

經合會這個新平台是國際間常見的組織,通常稱為貿易談判委員會或TNC;幾乎所有的雙邊經貿協定中,都有類似的機構安排。但基於兩岸互動架構的特殊性,經合會遂成為一個有些許不自然的機構。這個不自然,一方面來自於如何與現行海基、海協兩會架構融合;另方面,則涉及台灣兩岸事務決策架構的調整。

基本上,ECFA是在兩會架構下簽署,兩會也仍是政治上的緩衝閥;但從功能面觀察,兩岸經貿協商議題的技術性日趨複雜,加上具有拘束力的承諾,主管機關的官方接觸必然成為常規活動。再者,倘若依目前政府規劃,我方屬意由經濟部次長級官員出任經合會召集人,更強化經合會屬於官方平台的定位。因此,兩會架構與經合會如何無縫融合,是否需朝官方對等協商的結構過渡,甚至未來經濟部與陸委會對兩岸經貿事務的協調分工等基本定位問題,都需要政府儘管思考確認。

再者,經合會的功能固已相當寬廣,但仍有跨平台整合的急迫性。過去兩年兩岸關係迅速解凍,在ECFA生效前,已簽訂農產品檢疫協議、標準認驗證協議、智財權保護協議,乃至於金融及航權合作協議等多項涉及經貿議題的個別協議。這些各自設有溝通協商平台的議題,在性質上或屬於非關稅貿易障礙的消除,或涉及未來市場開放的籌碼;依其他國家FTA的協商談判架構,這些議題都應屬於經合會下的議題工作分組。

如此,既不會減損議題別的合作功能,也將產生議題間互為籌碼的協商綜效,並可避免分散協商、各自發展的無效率、衝突,甚至遭個別擊破的隱憂。這些兩岸均能共享的平台整合利益,意味著未來有必要提升經合會層次,以更清楚地勾勒出兩岸協商的層級化架構。

基於上述重重挑戰與困難,我們認為經合會應加速成立。依據ECFA規定,貨品、服務、投保與爭端解決等四大協議,必須於生效後六個月內,即明年3月12日前開啟談判。儘管四大協未設完成期限,但特別是投資保護協議的洽簽,非但我國業者有需求,大陸官方也多次表達期盼,而經合會的成立勢將影響其時程。投保協議有相當多原則性與技術問題,包含投資保護與陸資正常化的關係、投資人無歧視待遇確保,及投資仲裁的法院執行等,都有待協商議定。同時,我們亦期盼中國大陸能秉持著「維持協商動能重於協議內容完整」的認識,持續20年前金門協議擱置爭議、追求雙贏的精神,儘速成立經合會並推動投保協議,跨出邁入兩岸經貿新局的第一步。

 

【2010.09.12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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