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最近可說多事之秋,除了法官涉及貪瀆案件頻傳外,即使連法官最應表現專業與權威的判決,也一再引起民眾質疑及挑戰。因法官接連輕判性侵幼童案,社運人士所發起的「開除不適任法官行動」已獲廿七萬網友連署,這是前所未見情形,可見司法改革已刻不容緩。

雖然法律千百條,但不代表司法人只要熟讀「六法全書」,便可擅斷於一人,任由恣意而行。在我國觀念中,無論法、理、情或情、理、法,法官斷案除了法律條文外,更不可忽視情與理的社會價值觀。因此自古便有「使民就法猶不足,必也使法以適民」,也就是說任何法律與判決,應該使人民心服口服,即所謂「法必洽於人心」。法官不應困坐象牙塔中,死背法律條文而已!

法官斷案未緣人情、不洽人心的例子可說不勝枚舉:不久前雲林地院判決一位砸毀公物縣議員一年兩個月,但得易科罰金。除了徒刑六個月以上是否應易科罰金仍有爭議外,這位法官准易科的理由竟是涉案人施暴「非為私利,且羈押仍獲選民支持當選,入監有違民意」。法官必然是錯誤認知了「法必洽於人心」這句話。所謂洽於人心,係指社會大眾基於公義與同理心的一種認知。一名縣議員當選就能視之為民意,無怪乎得票更多的陳水扁,敢於肆意貪瀆。何以一、二審法院仍判以重刑,未以「有違民意」理由准其緩刑出監?

此次引起軒然大波的幼童性侵案,法官都以被害人未明顯抗拒為由,以刑責較輕的二二七條論處。鑒於各界反應強烈,最高法院刑事庭日前已決議,對七歲以下的幼童性侵,一律處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我們認為無論如何修法,都無法彌補若干法官對生活體驗的不足。漫說七歲以下幼童在面對施暴者無力抗拒外,即使成年女子一旦面臨可能危害生命的性侵暴力時,又如何敢於「明顯抗拒」?是否得逞的歹徒便可罪「輕」一等?便何況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已明載「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沒有同意、承諾的能力,只看法官如何援引了!

我國憲法與相關法律,對法官的保護可說無微不至。除了貪瀆有據外,法官根本不會因判決「不洽人心」受到處分。在此一情況下,若干判決與社會認知差距頗大,自不足為奇了。然而對於法官枉法裁判並非毫無規範,刑法第一百廿四條便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雖有此處分條文,但自立法以來,可說少有「審判職務者」因此定罪。除了「枉法」不易證明外,在本條文旨意中並強調「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為裁判,即「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因此今天的法官判決錯了,只要不是出於「故意」,法律是不會加以處罰的。在層層保護網中,吾人只能期待法律人能一本初衷,在「明鏡高懸下」判案求平與求直。

馬英九總統最近表示,「司法一定要獨立,但絕對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後,又有權力和知識的傲慢,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這也是本報近期若干篇社論中表達的觀點,不妨多多體驗「使民就法猶不足,必也使法以適民」這句話吧!

 

2010.09.10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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