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1日首度發表談話,呼籲雙方盡速就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的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形成共識。王毅說法固反映大陸方面對ECFA促進兩岸和平發展的期待,但如何建立「鮮明的兩岸特色」之經貿協商機制,卻是兩岸當局不能忽略的課題。

     兩會框架下設立經合會

     王毅強調「經合會之設立和運作有必要始終在兩會框架下進行」,無疑是依據第4次江陳會共識,將ECFA協商回歸到兩岸兩會的「制度性協商機制」作法,符合大陸強調之「特殊安排」,彰顯ECFA的「兩岸特色」。

     ECFA設置經合會之規定,原本是參考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常見之「機構安排」條款模式,以負責執行協定所列的談判計畫、監督協定執行、解釋協定條文等。但是,為「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情況」,大陸乃以「鮮明的兩岸特色」,重申「ECFA是兩岸間特殊的經濟合作安排」,而非國際間通稱之「自由貿易協定」。

     ECFA經兩岸換文並正式生效後,經合會將就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等4項協議展開後續協商。對此,王毅強調經合會的運作要堅持「平等協商,善意溝通,互惠雙贏,公開透明」,彰顯ECFA係考量「適應兩岸經貿交流的需求」及「適應兩岸經濟貿易的特點」,進而為ECFA後續談判的「協商原則」定調。

     未來經合會除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經濟合作(涵蓋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合作、貿易便捷化及產業合作)等領域成立「工作小組」之外,依據ECFA第11條機構安排,經合會之功能「不限於」處理與ECFA協議相關的事宜,且「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因此,未來經合會「工作小組」將可根據兩岸經濟關係發展的需要而調整。

     工作小組進行常態聯繫

     對台灣而言,原本政府部門強調「兩岸經合會將不是常態性組織,而是功能性取向組織,成員傾向以雙邊經貿體系官員為主體,並視談判議題,有不同的成員加入」。但ECFA第11條明訂「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顯示經合會各「工作小組」應由雙方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參與,並由各主管部門指定聯絡人,進行「常態性聯繫」,以有效執行ECFA。

     在經合會的「具體操作」方面,為達到「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等目標,經合會之運作規則應賦予各「工作小組」依據實質需要,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研議執行工作計畫,並檢討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合作之狀況,提出解決方案。

     就ECFA在解決兩岸貿易往來所衍生爭議、促進兩岸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之目標而言,經合會除了納入ECFA相關的業務事宜外,前5次江陳會談協議(如食品衛生、農產品檢疫檢驗、標準計量檢驗認證等)以及後續之兩岸協議,應在經合會架構下分別成立「工作小組」,才能彰顯ECFA「建立制度化的經濟合作機制」之實質效益。

 

(作者

  • 蔡宏明
  • 為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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